內蒙古六部門聯合印發《意見》指導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

記者從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有關非法集資案件處置意見,依法穩妥推動案件處置工作,借鑑外省做法和自治區處置實踐,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政法委、高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進一步指導規範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從制度層面解決困擾基層辦案面臨的實際問題。

《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案件的主辦地、協辦地和協查地,犯罪主體系單位的,單位總部註冊地為主辦地,單位總部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地主辦,並對主辦地、協辦地和協查地的責任進行了規定。

《意見》中明確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協從人員,應依法認定構成共同犯罪,對及時清退上述資金的依法從輕處理。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檢察院對所查封扣押財物權屬進行查證,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涉案資產的名稱、金額、數量、存放地點及處理方式,為後續處置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意見》明確資產處置清退按人身損害賠償、返還集資參與人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順序進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可在人身損害賠償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意見》明確案件清退工作應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判決書及司法執行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重大、複雜、社會影響較大的集資案件,屬地黨委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協調處非、公安等相關部門,配合人民法院實施資金清退,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意見》的出臺將有利於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依法準確有效懲治犯罪,把依法辦案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有利於部門信息互通,對重大風險、緊急信息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化解;有利於加強聯動處置,充分履行職能,確保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任務落實到位,並依法依規開展。

記者:王連英

校對:劉玉涵

内蒙古六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指导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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