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市場監管】門店招牌,可以“個性”但不能“任性”

4月8日,永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直屬監管六所,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一家經營門店未經登記機關核准,擅自使用不文明用語諧音作為門店招牌,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拆除。

該門店是一家制作砂鍋雞的餐飲店,負責人為吸引顧客注意,使用“麻辣隔壁砂鍋雞”作為門店招牌,其行為違反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方可使用。”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在城市設置戶外廣告牌,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外形美觀、安全牢固。”,鑑於當事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其行為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對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

當下,部分商家在開店前,都會在店鋪名稱上下很大功夫,希望取一個讓消費者過目不忘的名字。部分商家為吸引顧客眼球,故意使用一些諧音字、繁體字、英文字母等作為門店招牌,殊不知,門店招牌作為經營門店的宣傳載體,是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約束的,經營者切不可在門店招牌上“做文章”,來凸顯自己的與眾不同,門店招牌應當使用《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依法核准的名稱,可以進行適當簡化,不可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解,更不能使用不文明、不規範,有礙社會良好風尚的用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門店招牌進行了規範和約束,作為經營者要遵守好法律規定,倡導社會新風尚。同時,也呼籲廣告從業者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從業法律常識,在製作廣告宣傳載體時,要遵守法律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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