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買賣合同,涉及四大考點,建議收藏

出賣人義務

(1)交付標的物及相關單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擬製交付(倉單、提單)。

(2)轉移所有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外,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3)瑕疵擔保權利瑕疵擔保(所有權或處分權)和物的瑕疵擔保(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品質)。

務買受人義

(1)支付價款:按約定數額、地點和時間。

(2)受領標的物:可接收或拒絕多交部分,如接收按合同價格付款。

(3)檢驗和及時通知:未約定檢驗期,兩年內沒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但有質保期例外。標的物風險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違約時,標的物的風險自違約時由買受人承擔;出賣在途標的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出賣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約定或約定不清交付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風險轉移。出賣人未按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資料,不影響風險轉移。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風險仍有出賣人承擔。承擔風險不影響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孳息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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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買賣合同

(1)憑樣品買賣: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要符合通常標準。

(2)試用買賣:試用期沒約定,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按合同有關條款或習慣確定;否則,由出賣人確定。試用期滿,買受人未作表示,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特殊解除情況

(1)買方解除:主物解除及於從物,從物不及於主物。數物中,一物解除,其他物受損,數物也可解除。多批物品中,一批解除,視關聯程度解除其他批次。

(2)賣方解除:分期付款,買方未支付價款達到五分之一,賣方可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支付該物品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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