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期>警惕!非法採礦,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警惕!非法採礦,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第149期>警惕!非法採礦,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春暖花開,河灘上面裸露的河沙引起了某些人的注意,他們用非法開採的手段謀取私利,但其實此舉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

<第149期>警惕!非法採礦,給自己挖了一個“大坑”!

近日,金寨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採礦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賀某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以來,張某、賀某為一己私利,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從我縣境內非法採挖“麻古砂”,並銷售給賀某、易某某和王某,非法獲利8萬餘元,據不完全統計,其非法開採的自然山砂共計7149.8噸。被告人張某、賀某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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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切記不要為了一己私利,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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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採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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