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六個規範”卡好公務員辭職“出口”

近年來,基層公務員辭職逐漸升溫。為杜絕變相“吃空餉”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強化公務員辭職日常管理,偃師市嚴格辭職“六個規範”,確保公務員“出門”合規合法。

規範定期排查。每季度對各單位接到公務員辭職申請後研究、上報情況進行排查,對長時間久拖不議、議而不決的,及時下發提示函,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必須作出答覆或進行報批。

規範文書製作。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試行)》,制定印發辭職辦理程序,製作個人申請、黨組請示、會議記錄、批覆等參考模版,規範辭職文書辦理。

規範審批權限。嚴格管理權限審批備案,領導成員公務員由縣委常委會審批,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由縣級公務員部門審批,嚴禁私自降低規格審批。

規範辭職條件。明確在機關工作不滿5年、未滿脫密期限、重要公務未處理完畢,或存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司法程序未終結等情形的,不得辭去公職。

規範審查內容。對照不得辭職的法定情形,公務員主管部門書面徵求紀檢、巡察、司法、審計等部門意見,審查立案調查、經濟審計、涉嫌犯罪等不得辭職的情形。

規範辭職紀律。多側面印證辭職後去向,嚴格執行辭職後三(兩)年“冷凍期”承諾及跟蹤管理。同時,明確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崗離職,否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中共偃師市委組織部 馬耀國 邱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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