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道養狗咬了“偷狗賊” 到底賠不賠?

基本案情:去年年底,洪澤區的王先生在某小區業主家從事裝修作業時,下樓的時候,因為比較匆忙,並沒有注意到樓下拴著一隻寵物犬,被咬傷了左小腿。之後,王先生去醫院治療,耽誤了工期。王先生認為,犬主馬先生應該支付他的醫療費、誤工費合計4584元。對方拒絕賠償,王先生遂訴至法院。

馬先生懷疑,王先生是偷狗才被咬的。他稱,自家寵物狗性格溫和,從不咬人,且被短鐵鏈圈養在樓道角落處,一般人不會靠近。近期小區內偷狗的人較多,懷疑王先生是偷狗不成反被狗咬,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被告馬先生辯稱王先生偷狗致損害,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再者,馬先生將寵物狗飼養於樓道中,這屬於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間,即使其用鐵鏈束縛,亦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其本身對飼養動物侵權的後果也存在過錯,故判定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經法律釋明,被告同意配合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犬主馬先生向王先生支付1000元作為賠償,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小區樓道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業主無權獨佔使用,樓道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若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自身損害的,如故意挑逗寵物或盜竊寵物等,動物飼養人可減輕或免除責任。同時,故意盜竊寵物,還有可能構成盜竊、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刑事犯罪。(陳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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