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本文主要針對的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有證據能夠證明機動車方在事故中為無責情形下,對非機動車(或行人)事故責任情形的辨析,以及後續民事損害賠償方面的初步探討。

在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中,對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因為雙方是平等主體,適用過錯原則,交強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雖然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並不等同於法院認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一般人從事故認定書中,依然就能看得出來雙方責任承擔的大概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機動車方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是司機(特殊情況下還包括乘車人);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則是司機、車主、掛靠單位、保險公司等有關的人員和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分配問題,比較難解決,原因是在實際生活當中,即便是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也會出現多種不同的情況,從而導致機動車方在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時,會隨著出現不同的情況。

通過近一段時間以來的學習理解,木林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行人)方在事故責任認定中的承擔問題,可能會出現以下四種情形: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也無責;

(三)無法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是否有責;

(四)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看到這裡的朋友們,如果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法條或精神琢磨不是太深的話,可能會產生以上四點疑問:

⑴.前面講的這四種情況中,(一)和(四),非機動車(或行人)都應該是全責,為什麼這要分開寫呢,是不是多此一舉?

⑵.機動車方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都無責時,是不是這起事故中就沒有人要擔責?

⑶.(三)都能證明機動車一方無責,為什麼就不能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有責呢?

⑷.這四種情況中,交警給出具的都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嗎?這四種情形之間到底有什麼內在的聯繫與區別?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一是,即便交警在事故認定書中,明確的認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情形下,也會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能夠正常地劃給全部責任,如,機動車在正常速度、正常信號情況下通行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突然闖紅燈造成事故。

另一種情況是,發生事故後,在機動車方無責或者不能證明有責的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立即逃逸,或者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的規定,將會推定該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全部責任。

在這兩種情況下,大多會以事故認定書的形式結案。這也在變相的說明,交警部門通過調查取證,能夠排除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有故意碰撞行為,且通過事故認定書的形式加以了明確。那麼,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損害賠償時,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解決。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二是,關於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全責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這兩種情形,雖然有內在的聯繫和外在的表現,但卻不是一回事。

這兩種情形的外在表現雖然最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都會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但這兩種全部責任在機動車方是否承擔民事損害賠償時,差異很大。

如果只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過失的造成交通事故,比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闖紅燈,但卻並不是要故意的碰撞機動車,並不是為了追求事故損害結果的出現,事實上卻在非機動車方(或行人)出現了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失,如果認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此時,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基本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解決,機動車交強險要在無責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可能要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是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事故的,也就是出現了平常大家所說的碰瓷或者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的自殺等情形時,肯定要給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定全部責任,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依據的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三是,機動車方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在事故認定中都無責時,雙方是否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然得區分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的無責,在有證據證明的無責和推定無責的賠償上,有區別。推定無責比較複雜,本文不再過多探討,在有證據證明的無責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通常按意外事故對待,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最終可能會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損害結果時,以下兩點應當特別注意:首先,公平原則適用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其次,雙方之間如何分擔責任,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衡量,力求公平。

第二,在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承擔全部責任,或者第三方也是無責的。第三方無責的,依然可能會按公平原則分擔;第三方全責時,可能因其是機動車,或者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有所差異。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大多會依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係,結合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的特性,在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認定機動車方在事故中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賠償責任。木林確實也查找到了,法官判決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真實判例。

當然了,有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規定,雙方在責任無法確定時,由雙方平均分擔責任,或者雙方均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四是,能證明機動車一方無責,並不一定就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責,這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

能夠查清事故事實及成因,是理想狀態;不能查清,也是工作常態,這是受各種客觀條件限制的必然結果,並不是民警的不盡心盡責。

不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責時,非機動車(或行人)方,可能是有責,也可能會是無責,但肯定不能是依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推定有責,因為這種推定有責也算做是有責。

即便是有責,但也得有證據能夠加以證明,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當各方都窮盡了調查手段後,在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和事故責任認定中,公安機關就不能適用這個高度蓋然性規則來作出認定和處罰,換種說法就是疑罪從無。這也就是說,當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只會給雙方出具載明相關調查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不給各方劃分事故責任。

但如果雙方進入了民事訴訟程序之後,民事訴訟中有個高度蓋然性規則,規定由負有舉證責任的機動車方提供證據,法官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從內心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也就是機動車方提供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過錯的證據明顯高於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提供的證據,從而認定該事實存在。

典型案例如,法律出版社的《中國案例指導·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法官認為,自行車的翻車與三輪摩托車超車中的疏忽大意存在因果關係,認定三輪摩托車方承擔主要責任,自行車方承擔次要責任,該案就是高度蓋然性規則運用的樣本。

機動車即便無責,賠不賠,賠多少,仍要依非機動車方情形再決定

本文的理論性比較強,謹用於探討交流,觀點不正確的地方,還請朋友們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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