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警示錄六:不明身故,這種“意外”賠不賠?

關於意外險,已經不是一個新鮮話題。意外險看似簡單,但理賠時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往往會讓我們覺得意料之外。今天再次分享一個關於意外身故的案件,死者家屬向友邦保險索賠意外險金額30萬。可是誰都沒有料到,索賠之路居然也如此曲折。

1.不明原因身故?友邦不賠!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先介紹一下案情:

原告:受益人 李娜、趙瓊華、趙康莉、趙康瑋(以下簡稱:李娜)

被告:友邦保險東莞支公司(以下簡稱,友邦保險或友邦)

涉案合同:友邦安益意外傷害保險。2012年2月,李娜的丈夫趙先生購買了30萬意外險,保險期限為一年。

案由:2012年6月30日,趙先生在許昌市許南公路自家車內突然身亡,其妻子李娜向友邦保險提出30萬意外保險金索賠。

理賠案例警示錄六:不明身故,這種“意外”賠不賠?

出險時間:2012 年6月30日,趙先生在車內系不明原因身亡。

報案時間:2012 年7月3日,李娜向友邦保險報案,並要求到現場進行查勘。

事故認定:2012 年7月2日,辦案民警告知李娜等親屬,該案不構成刑事案件。李娜等商議後對不構成刑事案件無異議,遺體於7月4日火化。

拒賠通知:2012 年 9 月 29 日,友邦保險發出《不予賠償通知書》。

李娜對於友邦保險這一決定表示異議,遂向法院提出訴訟。經過二審之後,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推定趙先生屬於意外身亡,友邦應向李娜等支付意外事故保險金30萬。

趙先生真正的死亡原因是什麼呢?若是由於疾病身故,那麼友邦拒賠符合意外險條款;但是由於屍體已火化,這一切都無法查明。既然如此,東莞中院為何判友邦敗訴?友邦輸得冤不冤?我們且往下看。

理賠案例警示錄六:不明身故,這種“意外”賠不賠?

2.消費者勝訴,關鍵在哪裡?

死亡原因無法查明,那麼本案的爭議焦點就落在原告李娜是否在7月3日及時向友邦保險報案?對此,雙方各持一詞。李娜提交的通話清單顯示,在 14點8分48 秒、14點10分35秒先後撥打友邦客服電話,通話時長分別為 59秒和1分3秒。

友邦保險,確認李娜兩次撥打友邦客服電話,但主張該電話在轉至人工服務前已自行掛斷,並未向友邦保險報案。雙方就是否及時報案,展開激烈辯論。

李娜以通話清單為證,主張已經完成報案。友邦提交了通話錄音系統記錄,證明兩次撥通客服電話後沒有轉到人工服務,通話時長分別為 33 秒和 71 秒。細心的小夥伴會發現,友邦錄音系統記錄和李娜提供的通話清單記錄有20秒左右的時差,這點頗為蹊蹺。

為了證明原告李娜沒有轉入人工服務,友邦在庭審中播放視頻:由友邦東莞工作人員模擬撥打客服電話,證明撥通客服電話並轉人工服務的通話時間至少為2分7秒。

可見友邦為了勝訴,都不惜承認人工服務接通的時間需要至少127秒,難道人工服務菜單在躲貓貓?

理賠案例警示錄六:不明身故,這種“意外”賠不賠?

對於友邦的舉證,東莞中院如何認定呢?

法院採信原告李娜的主張,即在7月3日向友邦報案,理由如下:

1、李娜提交通話清單顯示,當日兩次撥打友邦客服電話,並且得到友邦確認

2、友邦應當保存客服電話錄音,但無法提供通話錄音以證明通話是否轉入人工

3、通話錄音系統記錄和模擬視頻系友邦單方製作,故對友邦的主張不予採信

3.出險報案,注意幾個細節

在出險後及時撥打的 2 個客服電話成為其索賠 30 萬的關鍵點,恐怕當時李娜自己也沒想到這點。由此深刻認識到:報案是理賠的第一步,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很多人不瞭解:沒有及時報案,是否影響理賠?出險後,應該找誰報案?報案時,需要講清哪些內容?下面來一一解答。

(1)及時報案是消費者的法定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如果沒有及時報案,對於事故中難以查清的損失部分,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賠償。換而言之,延遲報案後,保險公司如果仍可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損失程度,則不影響理賠結果和金額。

那麼,哪些事故需要第一時間報案,哪些即使晚一些報案也沒有影響呢?通常而言,意外事故尤其是車險,請在第一時間儘快報案,否則難以查清事實,將影響後續的理賠進展。

(2)出險後找誰報案?

通過線下業務員購買,大家喜歡直接向業務員報案。其實,這中間就存在隱患:萬一業務員沒有及時、完整地將案件信息告知保險公司,這個責任是由保險公司還是消費者來承擔呢?

在此,給予有2 個建議:請業務員接到報案後,及時撥打客服熱線,進行官方報案。也可直接撥打客服熱線,轉人工服務,完成報案。而網上投保的客戶,直接按照建議 2,撥打客服熱線,自助完成報案。

(3)報案需要講清的內容

言簡意賅,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被保人(出險人)信息

出險時間、地點

出險原因(意外、疾病)

出險後果(傷殘、身故、就醫)

4. 關於身故理賠,應該知道的幾點

(1)身故原因的分類

(一)疾病身故

(二)意外身故

(三)自殺身故

(四)其他身故 不能歸於上面三種的,都屬於這種。細分的話又有兩種:

1.不明原因身故——即以現在的科學手段查不出死亡原因,理賠實務中多按疾病身故處理。

2.疾病和意外同時作用下身故——比如開車時癲癇發作導致車禍身故。

(2)身故原因和保險理賠的關係

以上圖表中僅是一般而言,具體還是以保險實際條款為準。

5.意外身故理賠申請材料

和意外醫療與殘疾不同,由於該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金的理賠申請是由受益人提出的,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理賠案例警示錄六:不明身故,這種“意外”賠不賠?

(1)保險單、被保險人清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

(3)反映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關係的證明;

(4)公安部門、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確認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性質、原因的證明;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根據保單約定或保險公司根據情況而提出的其他材料,視具體情況而定。

6.小結

生活處處有意外,足夠的意外保額是必須要達到的前提。雖然今天的案例也只是一個個案,但還是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所以建議大家對理賠不要有過多的猜忌和擔憂,只要符合條款約定,保險絕對理賠不難,至少我覺得一定不難。

本文首發微信公眾號:baopress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