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章、第二章要点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1、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 法是一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对法本质认识:

第一层: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二层:统治阶级意志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 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法律规范:

  • 特征: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后果;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高
  •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两者不一一对应
  • 逻辑结构:

(前提)假定:适用的条件

(前提)模式:规定的行为规则

(评价)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法律渊源:

  • 表明:法律的效力来源
  • 我国: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及其常委会(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或减少部门法定职责)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可设定增加或减损公民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规章不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布

国际条约和协定:对缔约国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4、法律体系:

  • 包含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和宪法相关法

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强制性突出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纵向的法律关系

民商法:民法和商法,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管理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社会法:调整劳动、社保、社福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调整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和非诉讼会动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特征:

  •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化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区别特征)
  • 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种类:

  • 绝对法律关系(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单方特定,全集为1)和相对法律关系(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双方特定,全集<1);
  • 调整法律关系(在合法行为基础上,不需要法律制裁)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在违法行为基础上,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3、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 主体:公民、法人和组织、国家成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和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 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其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分为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通常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事件:否,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第三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略)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意思不表现于外,不构成,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内在的真实反映,有瑕疵);

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法律后果需由当事人自己主张);

是合法行为;

2、意思表示:

  • 一般采用明示,特定情况下默示也成立
  • 分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对方了解时发生效力)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合同承诺、合同解除)

  • 存在传达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和多方法律行为(两方或以上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或多数决才能成立)
  •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互为给付代价)和无偿法律行为(一方承担代价,他方不承担)

意义:某些法律行为必须为有偿或无偿,有偿存在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一般有偿民事责任重于无偿,无偿不用考虑当事人意图可主张撤销权,有偿要求当事人具民事行为能力,无偿对获益方不作要求

  • 负担行为(权利人请求权的实现,以义务人履行行为为前提)与处分行为(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
  • 要式的法律行为(存在当事人必须采取的法定形式)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
  • 主法律行为(决定法律行为的存废)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不存在)

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 一般,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
  • 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识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 有效的形式要件:即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律可能规定用特定形式

5、无效民事行为:

  •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不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
  • 特征:

自始无效: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不论是否主张、仲裁确认等,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行为补正

  •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除非:接受赠与奖励等纯收益行为、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除非:合同,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除非:不损害国家利益且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除非:不损害国家利益且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除非: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法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因涉及非法,无效)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原因: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 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无效在法律上当然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主张权利主体为撤销人,无效为司法和仲裁机构;

可变更可撤销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有选择权,并受行使时间限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种类: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条件:当事人有错误认识、基于误解作出意思表示、造成表意人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有时刻性,不涉及未来变化);

受欺诈、胁迫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包括非合同的单方民事行为);

  • 撤销权:并非所有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在一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只有受损方才有撤销权,存在一年时间的除斥期间
  • 撤销的和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但存在法律后果,并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不得附条件的: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条件违背公共利益或公德的

条件的特征:将来发生、不确定、合法、当事人约定的

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效力停止)和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权利义务失去法律效力)

效力: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组织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与附条件的相似,区别:附条件的具有不确定性,附期限的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期限的分类: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第二节、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 特征: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某些不可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属于被代理人;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代理与委托:委托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
  • 代理与代表:代表人和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不存在效率归属问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代理人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与行纪:行纪指经纪人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可以有偿可以无偿
  • 代理与传达:传达人不意思表示,可以不具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行为可以传达不可以代理)

3、代理的种类:

  •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向代理人授权意思表示,形式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如授权委托书不明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负责
  • 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理:法院或机关指定没有委托或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代理人

4、代理权:

  • 委托代理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
  • 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同一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5、无权代理:

  • 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 经被代理人追认,可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期限一个月
  • 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可以催告、撤销

6、表见代理:

  •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对人主观上善意,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 构成:代理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主观善意无过失、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 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概念:

  • 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
  • 特点:

存在债权人不行使权利持续一段时间的事实;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证据);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 不支持的诉讼时效抗辩:支付存款请求权、企业债券请求权、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
  •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类似,指:债权人不在此期间行使权力,届满发生权利消灭。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适用形成权(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法院不主动援用审查诉讼,法院主动审查除斥;

诉讼届满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除斥届满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可中断中止延长,除斥不;

3、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民事权利适用,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一年的有: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财务丢失或毁损);

长期诉讼时效(二年到二十年);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不适用中断、中止);

4、诉讼时效的起算:

  • 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 不同的情况:

附条件附期限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起算);

债务分期履行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宽限期届满起算,或债务人第一次主张不履行起算);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赔偿请求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国家赔偿诉讼时效(违法行为被确认之日起算);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法院不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的请求权从被撤销之日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

  • 指:因一定法定事由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
  • 中止的时间:最后六个月前发生障碍,最后六个月中消除的,不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最后六个月后消除的,以最后六个月起算中止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中发生的,从中止原因消除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诉讼时效的中断:

  • 指:法定事由使诉讼时效期间无效,重新计算,可以多次,但不超过二十年
  • 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请求

7、诉讼时效的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权利,胜诉权消灭
  • 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延长,包括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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