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一章、第二章要點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原理

第一節:法律基本概念

1、法律的概念與特徵:

  • 法是一定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對法本質認識:

第一層: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第二層:統治階級意志受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

  • 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
  • 法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 法是確定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的規範

2、法律規範:

  • 特徵: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後後果;可重複適用性和適用的普遍性;可操作性強,確定性高
  • 規範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規範的載體;法律條文,是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是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構成要素;法律規範是法律條文的內容,兩者不一一對應
  • 邏輯結構:

(前提)假定:適用的條件

(前提)模式:規定的行為規則

(評價)後果: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3、法律淵源:

  • 表明:法律的效力來源
  • 我國: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屬於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及其常委會(屬於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證券法)制定,效力僅次於憲法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不得增加或減少部門法定職責)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可設定增加或減損公民法人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規章不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發佈

國際條約和協定:對締約國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具有法律約束力

4、法律體系:

  • 包含七個法律部門:

憲法和憲法相關法

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廣泛,強制性突出

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發生的縱向的法律關係

民商法:民法和商法,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經濟法:調整國家對經濟活動管理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

社會法:調整勞動、社保、社福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調整解決社會糾紛的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會動的法律規範

第二節、法律關係

1、法律關係的特徵:

  • 是以法律規範為前提的社會關係
  • 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法律化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區別特徵)
  • 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社會關係

2、法律關係的種類:

  • 絕對法律關係(一個主體對其他一切主體,單方特定,全集為1)和相對法律關係(某個主體對某個主體,雙方特定,全集<1);
  • 調整法律關係(在合法行為基礎上,不需要法律制裁)和保護性法律關係(在違法行為基礎上,法實現的非正常形式)

3、法律關係的基本構成:

  • 主體:公民、法人和組織、國家成為權利人和義務人:

權利能力(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是行為能力的前提)和行為能力(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 客體: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包括: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 內容: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法律關係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

  • 指: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根據其是否以權利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分為行為和事件:

行為:是,分為法律行為(屬於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通常不受行為人行為能力的影響)

事件:否,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時間的經過

第三節、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與經濟法律制度(略)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徵:

  • 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
  • 特徵: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內在意思不表現於外,不構成,表現於外的意思不是內在的真實反映,有瑕疵);

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為目的(法律後果需由當事人自己主張);

是合法行為;

2、意思表示:

  • 一般採用明示,特定情況下默示也成立
  • 分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即產生法律效力,如遺囑、拋棄動產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對方瞭解時發生效力)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合同承諾、合同解除)

  • 存在傳達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 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求當事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和多方法律行為(兩方或以上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或多數決才能成立)
  • 有償法律行為(當事人互為給付代價)和無償法律行為(一方承擔代價,他方不承擔)

意義:某些法律行為必須為有償或無償,有償存在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一般有償民事責任重於無償,無償不用考慮當事人意圖可主張撤銷權,有償要求當事人具民事行為能力,無償對獲益方不作要求

  • 負擔行為(權利人請求權的實現,以義務人履行行為為前提)與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
  • 要式的法律行為(存在當事人必須採取的法定形式)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法律行為的形式)
  • 主法律行為(決定法律行為的存廢)和從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存在,其不存在)

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 一般,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
  • 有效的實質要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的意識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 有效的形式要件:即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法律可能規定用特定形式

5、無效民事行為:

  •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不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
  • 特徵:

自始無效: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當然無效:不論是否主張、仲裁確認等,當然無效

絕對無效:不能通過當事人行為補正

  • 種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民事行為(除非:接受贈與獎勵等純收益行為、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除非:合同,合同屬於效力待定)

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除非:不損害國家利益且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除非:不損害國家利益且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除非: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違法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因涉及非法,無效)

6、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 原因: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 與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可變更可撤銷在撤銷前已經生效,無效在法律上當然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主張權利主體為撤銷人,無效為司法和仲裁機構;

可變更可撤銷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有選擇權,並受行使時間限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 種類: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構成條件:當事人有錯誤認識、基於誤解作出意思表示、造成表意人較大損失);

顯失公平(有時刻性,不涉及未來變化);

受欺詐、脅迫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包括非合同的單方民事行為);

  • 撤銷權:並非所有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在一方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只有受損方才有撤銷權,存在一年時間的除斥期間
  • 撤銷的和無效的民事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但存在法律後果,並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7、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不得附條件的: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的,條件違背公共利益或公德的

條件的特徵:將來發生、不確定、合法、當事人約定的

條件的分類:延緩條件(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效力停止)和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權利義務失去法律效力)

效力: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組織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與附條件的相似,區別:附條件的具有不確定性,附期限的是確定的、可預知的

期限的分類: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第二節、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
  • 特徵:

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某些不可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

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屬於被代理人;

2、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 代理與委託:委託中,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委託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
  • 代理與代表:代表人和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不存在效率歸屬問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代理人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
  • 代理與行紀:行紀指經紀人受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可以有償可以無償
  • 代理與傳達:傳達人不意思表示,可以不具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獨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身份行為可以傳達不可以代理)

3、代理的種類:

  • 委託代理:被代理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向代理人授權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如授權委託書不明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負責
  • 法定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理:法院或機關指定沒有委託或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代理人

4、代理權:

  • 委託代理的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既可以向代理人進行,也可以向相對人為之
  • 代理權的濫用: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對人有同一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

5、無權代理:

  • 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
  •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 經被代理人追認,可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期限一個月
  • 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可以催告、撤銷

6、表見代理:

  • 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相對人主觀上善意,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 構成:代理人無代理權、相對人主觀善意無過失、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情形、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 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

第三節、訴訟時效制度

1、訴訟時效的概念:

  • 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
  • 特點:

存在債權人不行使權利持續一段時間的事實;

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駁回訴訟請求,一審未提出二審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證據);

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 不支持的訴訟時效抗辯:支付存款請求權、企業債券請求權、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
  •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類似,指:債權人不在此期間行使權力,屆滿發生權利消滅。
  •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適用債權請求權,除斥適用形成權(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

法院不主動援用審查訴訟,法院主動審查除斥;

訴訟屆滿消滅勝訴權,不消滅實體權利,除斥屆滿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可中斷中止延長,除斥不;

3、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通常民事權利適用,二年);

短期訴訟時效(一年的有:身體受到傷害、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延付拒付租金、寄存財務丟失或毀損);

長期訴訟時效(二年到二十年);

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不適用中斷、中止);

4、訴訟時效的起算:

  • 規定: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 不同的情況:

附條件附期限的(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起算);

債務分期履行的(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起算);

沒有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要求寬限期屆滿起算,或債務人第一次主張不履行起算);

因侵權行為發生的賠償請求權(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害起算,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

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國家賠償訴訟時效(違法行為被確認之日起算);

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法院不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後的請求權從被撤銷之日起算);

5、訴訟時效的中止:

  • 指:因一定法定事由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 法定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
  • 中止的時間:最後六個月前發生障礙,最後六個月中消除的,不算訴訟時效的中止,最後六個月後消除的,以最後六個月起算中止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中發生的,從中止原因消除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訴訟時效的中斷:

  • 指:法定事由使訴訟時效期間無效,重新計算,可以多次,但不超過二十年
  • 法定事由: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請求

7、訴訟時效的延長:

  • 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權利,勝訴權消滅
  • 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延長,包括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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