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看電影
賭神颯爽的風姿總在腦海中揮之不去
長大之後才知道
一旦涉賭
就可能滑向家破人亡、萬劫不復的深淵
一個不留神就會滿盤皆輸
近期
長樂法院審理了一起
因在娛樂場所擺放賭博機
被以開設賭場罪判刑的案件
長樂檢察院指控
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
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經事先商量
在長樂航城街道某飯店旁的娛樂中心內
擺放兩臺電子賭博機
供周圍群眾押分賭博
其中
林某某負責提供賭博機設備
文某某負責現場經營和管理
盈利五五分成
2018年2月底
當地派出所查處了該賭博場所
現場抓獲文某某及兩名賭博人員
查扣賭博機兩臺、賭資782元
至案發
林某某、文某某共計
非法獲利3.8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
兩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等沒有異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長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採納,遂作出以下判決:
長樂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千元;扣押的賭博機及賭資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犯罪所得3.8萬元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設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為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賭博機是遊戲機中
具有賭博功能的機型、機種
是一種遊戲廳的附屬品
看似公平、娛樂的遊戲
但其本質是非法轉移、重新分配
參賭者的財產
經營者切勿貪圖暴利
經營任何具有賭博性質的電子遊戲設備
以免牢獄之災
《法制日報》福建記者站新媒體中心
閱讀更多 長樂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