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造成失信的罪魁祸首就是放信者。加个标注,这里说的“失信者”与“放信者”,特指金融领域的透支使用者,与放钱者。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能失信,是“迫不得已”的,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正常心理,是不愿意失信的,这是一个社会人的正常“自觉性”。失信了,并不是一个人主观上愿意的结局。只有在不正常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失信行为”。

但是,放信者就问题大了。我不是说失信者没有责任,而是想说放信者才是罪魁祸首。放信者在主观意愿上并不具备“希望帮助受信者”,而是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地把钱放出去,然后坐收渔利”。这种方式本质就是一个“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是个生意,是生意就有风险。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因此放钱这样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有句话叫做“生意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放钱的人,把钱放出去是有风险的,这个风险就是要面对收不回来的风险。而收不回来的原因,前面也说了,存在相当大的“客观性”。一旦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真的“出现了”,而不太容易出现那种“故意失信”的人。

因此我说,凭什么你能坐收渔利,就不能有“市场风险”。一旦出现收不回来钱的时候,这个责任首先就需要“放信者”承担。很简单,你承担你的行为后果。生意做赔了,非要对方承担后果吗?

举个例子一个卖水果的没有卖出去,水果烂了就赔了,难道他要所有路过而没有买他水果的人负责吗?

在放贷的审核上,放贷者有一定审核流程,为什么?就是怕哪个环节出问题,导致不良后果。那么,真的当不良后果出现了,谁之过?究竟是受信者“故意”失信?还是你审核有问题?你的问题让对方承担吗?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审核的环节百分百有保证,例如抵押贷款,质保贷款,一旦出现还不上钱时候,自然由抵押物去承担后果,也不存在什么“失信”。而信用贷款出现后,究竟是谁对谁的信用?在双方都不清楚对方的情况下,无论是银行,还是网贷公司,你都没有搞清楚借钱人的各种风险,就把钱借出去,你的信用措施体现在哪了?

我说,信用这东西,还真不是单方面可以成立的。只有双方建立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对等。那么你网贷公司或者银行,由着自己性子,任性“施信”,请问,你有信用吗?一句话,放贷者没有对自己的行为严格把关,导致的结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而受信者,在无力偿还的时候,我想说,他应该承担的,不过是良心与道德的谴责,甚至连这个都不需要承担,他尽力而无力时候,不存在良心,更不存在道德。那什么时候才需要承担“良心与道德”谴责呢?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在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在这个范围之内。因为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互相认识,又基于信用,但是最主要的,是有“主观上希望帮助对方”的意愿,并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不是商业行为。因此当这种借贷行为出现问题后,才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问题。

但是这些年我们很多人明白了,因此也会各种方式教育我们的孩子或者身边的人“不要借钱”。为什么?朋友之间,熟人之间,街坊邻居之间,纯属信任的条件出借钱财,这个“信任”有多少?少的可怜。所以干脆不借,就不用承担那个信用问题的后果了。

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是会出借的,比如家人之间,关系密切的人之间,这部分人为什么明知信用问题会带来的“可能”风险,还要出借?那是因为主观上有着强烈的帮助意愿。同时,也考虑了可能性,真到还不了,也不会因此反目成仇。为什么?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当你出借的时候,就是出于强烈的帮助意愿,那么在对方无力偿还的时候,又何必强人所难呢?无力偿还的时候,不要账,不也是一种“帮”吗?所以这是另外一个事情。

话扯回来说这社会上的“失信者”,有时候我还真会想起那句调侃的话“我凭自己能力借来的钱,你凭什么要我还”。你觉得吃亏了,大不了以后不借了罢了。最后有朋友要问了,那你怎么知道对方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无力还呢?

一方面就是社会道德体系,评价体系,在客观上无力偿还的人,不应该受到道德与评价体系的制裁,也就是说不应该被打入“黑名单”。黑名单的人很多事情无法去做,让偿还能力进一步“恶化”。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判断主观与客观,只需要评价消费行为就够了,而不是限制消费行为。这个“限制高消费”本身就是愚蠢的,掩耳盗铃式的做法。想想看,有人借你钱不还,你为了证明对方没有能力还,还做出了不准对方高消费的限制。对方有没有能力还你钱,还用得着你去“证明”和“限制”吗?这不是掩耳盗铃是什么。

明智的做法是监控与评估,一旦对方经常性高消费,证明对方是有能力偿还,从而可以判断对方是主观上不愿意还的意图。相反,假如对方长期未出现高消费,证明对方确实是没有能力偿还。

失信者越来越多,这个责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吗?恰恰相反

一旦主观意愿或者是客观原因被判定以后,就会有针对性的制裁了。我觉得,客观上出现无力偿还的原因,应该由放贷者承担全部责任。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的原因,应该由受信者承担全部责任。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管你什么原因,只要出现逾期不还,就统统认定是“失信”,限制各种行为,导致恶性循环,最后两败俱伤。如果不加以改良,我相信不仅仅是今天,以后的“失信”者还会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崩塌,谁也没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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