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造成失信的罪魁禍首就是放信者。加個標註,這裡說的“失信者”與“放信者”,特指金融領域的透支使用者,與放錢者。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能失信,是“迫不得已”的,正常情況下一個人的正常心理,是不願意失信的,這是一個社會人的正常“自覺性”。失信了,並不是一個人主觀上願意的結局。只有在不正常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失信行為”。

但是,放信者就問題大了。我不是說失信者沒有責任,而是想說放信者才是罪魁禍首。放信者在主觀意願上並不具備“希望幫助受信者”,而是出於商業利益的目的,“想方設法地把錢放出去,然後坐收漁利”。這種方式本質就是一個“商業行為”,以盈利為目的,是個生意,是生意就有風險。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因此放錢這樣的行為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句話叫做“生意有風險,投資須謹慎”。放錢的人,把錢放出去是有風險的,這個風險就是要面對收不回來的風險。而收不回來的原因,前面也說了,存在相當大的“客觀性”。一旦出現,很大程度上就是真的“出現了”,而不太容易出現那種“故意失信”的人。

因此我說,憑什麼你能坐收漁利,就不能有“市場風險”。一旦出現收不回來錢的時候,這個責任首先就需要“放信者”承擔。很簡單,你承擔你的行為後果。生意做賠了,非要對方承擔後果嗎?

舉個例子一個賣水果的沒有賣出去,水果爛了就賠了,難道他要所有路過而沒有買他水果的人負責嗎?

在放貸的審核上,放貸者有一定審核流程,為什麼?就是怕哪個環節出問題,導致不良後果。那麼,真的當不良後果出現了,誰之過?究竟是受信者“故意”失信?還是你審核有問題?你的問題讓對方承擔嗎?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我們設想一下,假如審核的環節百分百有保證,例如抵押貸款,質保貸款,一旦出現還不上錢時候,自然由抵押物去承擔後果,也不存在什麼“失信”。而信用貸款出現後,究竟是誰對誰的信用?在雙方都不清楚對方的情況下,無論是銀行,還是網貸公司,你都沒有搞清楚借錢人的各種風險,就把錢借出去,你的信用措施體現在哪了?

我說,信用這東西,還真不是單方面可以成立的。只有雙方建立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才能對等。那麼你網貸公司或者銀行,由著自己性子,任性“施信”,請問,你有信用嗎?一句話,放貸者沒有對自己的行為嚴格把關,導致的結果,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而受信者,在無力償還的時候,我想說,他應該承擔的,不過是良心與道德的譴責,甚至連這個都不需要承擔,他盡力而無力時候,不存在良心,更不存在道德。那什麼時候才需要承擔“良心與道德”譴責呢?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在民間,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就在這個範圍之內。因為個人之間的借貸,往往互相認識,又基於信用,但是最主要的,是有“主觀上希望幫助對方”的意願,並不存在“以盈利為目的”,不是商業行為。因此當這種借貸行為出現問題後,才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問題。

但是這些年我們很多人明白了,因此也會各種方式教育我們的孩子或者身邊的人“不要借錢”。為什麼?朋友之間,熟人之間,街坊鄰居之間,純屬信任的條件出借錢財,這個“信任”有多少?少的可憐。所以乾脆不借,就不用承擔那個信用問題的後果了。

還有相當一部分人,還是會出借的,比如家人之間,關係密切的人之間,這部分人為什麼明知信用問題會帶來的“可能”風險,還要出借?那是因為主觀上有著強烈的幫助意願。同時,也考慮了可能性,真到還不了,也不會因此反目成仇。為什麼?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當你出借的時候,就是出於強烈的幫助意願,那麼在對方無力償還的時候,又何必強人所難呢?無力償還的時候,不要賬,不也是一種“幫”嗎?所以這是另外一個事情。

話扯回來說這社會上的“失信者”,有時候我還真會想起那句調侃的話“我憑自己能力借來的錢,你憑什麼要我還”。你覺得吃虧了,大不了以後不借了罷了。最後有朋友要問了,那你怎麼知道對方是“主觀上”不想還,還是“客觀上”無力還呢?

一方面就是社會道德體系,評價體系,在客觀上無力償還的人,不應該受到道德與評價體系的制裁,也就是說不應該被打入“黑名單”。黑名單的人很多事情無法去做,讓償還能力進一步“惡化”。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判斷主觀與客觀,只需要評價消費行為就夠了,而不是限制消費行為。這個“限制高消費”本身就是愚蠢的,掩耳盜鈴式的做法。想想看,有人借你錢不還,你為了證明對方沒有能力還,還做出了不準對方高消費的限制。對方有沒有能力還你錢,還用得著你去“證明”和“限制”嗎?這不是掩耳盜鈴是什麼。

明智的做法是監控與評估,一旦對方經常性高消費,證明對方是有能力償還,從而可以判斷對方是主觀上不願意還的意圖。相反,假如對方長期未出現高消費,證明對方確實是沒有能力償還。

失信者越來越多,這個責任真的在失信人身上嗎?恰恰相反

一旦主觀意願或者是客觀原因被判定以後,就會有針對性的制裁了。我覺得,客觀上出現無力償還的原因,應該由放貸者承擔全部責任。而主觀上不願意償還的原因,應該由受信者承擔全部責任。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管你什麼原因,只要出現逾期不還,就統統認定是“失信”,限制各種行為,導致惡性循環,最後兩敗俱傷。如果不加以改良,我相信不僅僅是今天,以後的“失信”者還會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崩塌,誰也沒好果子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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