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管轄有什麼規定

信用卡的使用在現代社會是十分的頻繁的,對於信用卡詐騙在現代社會也是一個十分常見的事情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這個信用卡詐騙的立案管轄的。

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管轄有什麼規定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管轄有什麼規定

  信用卡詐騙罪在案發地公安局立案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二、信用卡詐騙構成要件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詐騙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訂後,該罪的罪狀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而在其它類型的詐騙罪中卻規定了非法佔有目的(如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這種立法處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認為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規定目的的,該目的為必備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是必備要件。

  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的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詐騙犯罪是一種貪財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佔有目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都是題中應有之義。至於刑法上的規定,不應引起分歧,凡是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都有對應的合法行為,如,集資詐騙罪對應合法的集資行為,合同詐騙罪對應正常的合同糾紛,包括本罪中的惡意透支對應善意透支,刑法正是為了將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正確區分,立法技術上才作如此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