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如何處罰及法律規定有哪些

很多人心理有存在著貪念,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或管理公共財物人員等有可能接觸到大筆金錢的人,面對金錢的時候如果抵不住誘惑就很容易會伸出貪婪之手,犯下貪汙罪,

貪汙罪如何處罰及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貪汙罪如何處罰及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貪汙罪如何處罰及法律規定有哪些

  二、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第一條規定: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1、集體經濟組織

  即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累為集體公有,並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形式的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汙罪主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不明確或者上述私人經營的工商戶持有集體營業執照的,應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

  2、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

  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的“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基礎的股份制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性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

  直接從事生產、運輸勞動的工人、農民,機關勤雜人員,個體勞動者,部隊戰士,經手公共財物的,如果他們所從事的僅僅是勞務,不能成為貪汙罪的主體。

  三、貪汙罪適用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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