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原阳县福宁集镇蔺寨村142号失信被执行人李庆强、禹卫花如有线索请举报!


家住原阳县福宁集镇蔺寨村142号失信被执行人李庆强、禹卫花如有线索请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李庆强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6****3917

性别:男

年龄:44岁

住址:原阳县福宁集镇蔺寨村142号


家住原阳县福宁集镇蔺寨村142号失信被执行人李庆强、禹卫花如有线索请举报!


失信被执行人:禹卫花

身份证号码:4107251977****392X

性别:女

年龄:43

住址:原阳县福宁集镇蔺寨村142号

执行案号:(2020)豫0725执恢45号

立案时间:2020年3月30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李庆强、禹卫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庆强、禹卫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李庆强、禹卫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3)原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庆强、禹卫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孙法官。电话号码:0373--7580187,1390373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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