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的“拆危”你信了嗎?這個坑你是否也遇到了?

馬先生是安徽人,在當地有一套合法的房屋,之後房子被納入到了徵地拆遷的範圍。此後就有人與馬先生協商補償,但因補償給的太低,馬先生就沒有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緊接著,相關部門就組織人員把馬先生的合法房屋給強制拆除了。

而相關部門給出的理由是馬先生的房屋是危房。在庭審過程中,相關部門也以危房為由進行反駁。但通過律師的調查發現,馬先生的房屋根本不屬於危房,而且即使是危房也沒達到要拆的程度上,更不會危及化共安全,且也沒有給馬先生送達相關的報告或是任何的搬遷補償方案和材料。依法律來看,這實屬是違法行為。

拆遷中的“拆危”你信了嗎?這個坑你是否也遇到了?

實踐中,有許多老百姓會常常反映說“自己在這個家居住了多年,能遮風、能擋雨的,現在拆遷的時候卻突然變成了危房,說不能住人了,而且他們什麼文件材料也沒有給我們,就直接說我們的房子是危房”。

其實無論是馬先生遭遇的這種情況還是老百姓反映的這種情況,現實活中都非常的多見。很多徵收方在與被徵收人就補償安置問題協商不一致的時候,往往會出此下策,來達到拆遷的最終目的。因為被徵收人需要及時的瞭解關於“危房”的法律小知識,才能在拆遷時保住自己的合法利益。

根據《城市危房屋管理規定》中的第二條規定,危險房屋是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而且對於“危房”的鑑定也不只是嘴上說說,而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鑑定。根據《城市危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另外根據該規定,相關部門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應當要派不少於兩人的相關人員對申請人的房屋採取現場查勘、測試、記錄等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然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定性,要作出合理的判斷,並且還要提出建議,然後簽發鑑定文書。

當被徵收人拿到危房鑑定報告時,應當先從相關網站上查詢該機構的經營範圍中是否包含了危房鑑定這一項,以及通過政府官網確定該部門是否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其目的是為了明確作出房屋鑑定報告的機構是否是具有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該鑑定結論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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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房屋被鑑定成了危房,依據該條例中的規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也就是說,需要按照鑑定機構給出的建議及時的去加固或是修繕。若房屋所有人不及時的按照鑑定機構給的建議去做,那麼相關部門就有權採取強制措施。

但如果不是房屋產權人或是使用人去申請危鑑定,或是僅以口頭的形式告知被拆遷人,且也沒有送達任何文件的話,那麼危房認定程序和主體都是違法的。

當然了,如果已經到了非拆不可的地步,那麼也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履行告知,催告等相關法律序程序,而不能直接拆除,直接拆除那麼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

拆遷中的“拆危”你信了嗎?這個坑你是否也遇到了?

因此,如果拆遷方說你的房屋是“危房”時,一定是心存詭計,是想要通過低成本來徵收你的房屋或是以拆“危”的形式來促進拆遷。此時,被拆遷人心理一定要有一杆稱來衡量拆遷方說的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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