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利 181 萬買奢侈品,行蹤軌跡每條 300 元,住宿信息每條 100 元,一審被判四年六個月

投資失敗的民警肖某在苦尋投資之道時發現了 " 商機 " ——盜取公民信息出售。他利用支付寶打起了廣告,很快買家找上門了。

不到兩年時間裡,肖某獲利 180 餘萬元,用於購買奢侈品等。

日前,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該起案件。

用同事權限盜取公民信息

肖某原系衡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五大隊民警。2017 年年初,肖某因投資失敗,經濟緊張,便到處尋找賺錢的機會。2017 年 3 月,肖某發現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可以賺錢,便使用自己的警務通號碼註冊了一個支付寶賬號,在支付寶的 " 身邊助手 " 小程序上發佈代查公民個人信息的消息,並留下了自己的聯繫電話。

很快,有人主動與肖某聯繫,協商了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價格。但肖某自己的數字證書沒有 " 雲搜索 " 平臺的高級查詢權限,為了盜取公民信息,他先盜用了幾名同事的數字證書,利用工作空餘時間和休息時間,通過登錄公安 " 雲搜索 " 平臺和 " 分佈式查詢 " 平臺,將查詢到的公民戶籍信息或行蹤軌跡信息出售給買方。

期間,因為交易安全問題,肖某改變了交易方式,利用國外的BBM聊天軟件與買家進行聯繫。為逃避查處,肖某還使用自己外公(已於 2018 年亡故)的身份開戶接收違法所得,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肖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 1021900.32 元。

違法所得 180 餘萬用於購買奢侈品

2018 年 7 月,肖某此前聯繫的買家失聯了。嚐到賺快錢甜頭的肖某又通過QQ群發佈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消息。這一次,他聯繫到了陳某。

肖某、陳某通過微信、BBM聊天軟件商談交易事宜,並商量好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按每條為 300 元(代號G),車輛軌跡信息按每條 100 元(代號C),公民住宿信息(代號K)按每條 100 元的價格進行交易。

肖某仍然是利用工作便利,盜用同事的數字證書,登錄公安 " 雲搜索 ",非法獲取公民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軌跡等個人信息,出售給陳某,陳某再加價予以出售給下線。

2018 年 10 月,陳某因害怕查處,便聯繫下線微信暱稱 " 藏寶閣位置秒紫氣 " 的人,他在 " 藏寶閣位置秒紫氣 " 與肖某之間充當聯絡人,陳某負責與肖某聯繫交易事宜," 藏寶閣位置秒紫氣 " 則負責出售信息獲利,陳某從中分取利潤的三分之一。

肖某為逃避查處,先後通過不同途徑,獲取麻某等人分別在建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開戶的銀行卡,同時還利用他人手機號碼辦理了支付寶,用於收取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所得。

自 2018 年 7 月至 12 月,肖某出售公民行蹤軌跡信息、住宿信息及車輛軌跡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給陳某和 " 藏寶閣位置秒紫氣 " 等人,收取違法所得共計 792944.06 元。

據統計,自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2 月,肖某盜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 1814844.38 元,用於購買奢侈品等揮霍。

陳某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單獨或夥同他人從肖某處通過購買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 334900 元。

買家賣家均獲刑

衡東法院一審判決肖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二萬元。陳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四萬元。

肖某、陳某上訴之後,衡陽中院審理認為,肖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節特別嚴重;陳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或夥同他人通過購買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向他人出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肖某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從重處罰,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長沙報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