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自身

一、案情概要

小张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某民营企业,岗位销售,月薪100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参加工作后,小张工作十分尽心尽力,可事与愿违销售业绩非常的不理想,连续3个季度绩效考核不通过。2018年11月1日,该公司向小张发出了书面通知,告知其因近3个季度考核不合格,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不胜任销售工作,需要安排其进行转岗业务培训。小张对民营公司的主张不服提出任何的异议,为了能留下就接受转岗培训。10天培训结束后,民营公司对小张进行了考试,结果小张考试成绩未能及格。2018年11月15日,民营公司以小张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日,小张向民营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民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本案经历仲裁、一审两个审理阶段,最终法院支持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1. 违法解除赔偿金20000元(10000元✖️2个月)
  2. 未休年假工资4天共计3678.16元(459.77/日✖️4乘以2)
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自身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满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条件外,还需具备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条件。小张虽然认可其不胜任工作,也接受了转岗培训,但考试不合格不代表小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单位的该解除行为未完全满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法定情形,属违法解除。

三、法律建议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既然单位想利用上述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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