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村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兒,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新農村建設而設立的村民自治機構,村委會成員,就是大家所說的村幹部。
村幹部主要負責辦理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務,調解村民間的糾紛,協助相關政府部門維護本村的治安,並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國家實施的各項農村政策,都需要通過村幹部具體落實,各種涉農補貼,很大程度上也要經由村幹部發放給農民。
所以說,村幹部官兒雖小,但揹負的責任卻不輕!農村發展得好不好,國家的惠農政策能不能落實到每個村民身上,很大程度上要看村幹部是否能幹、是否清廉。
現實中,就有少數人費盡心機當上村幹部,然後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利益!村幹部貪汙受賄、侵佔徵地補償款、侵佔國家農業補貼資金等事件,時有發生。
但是,對這些村幹部來說,想狠狠撈一筆之後就溜之大吉,恐怕沒那麼容易!因為,國家已經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村幹部監督和審計制度。
1.村務公開和村民監督
首先是監督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委會要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凡是涉及到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比較關心的事項,必須及時公佈相關情況,接受村民的監督。
通過村務公開和村民監督,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村幹部侵吞集體財產或侵佔國家惠農補貼這類事件發生。
倘若村委會沒有按照規定,依法進行村務公開,或公開的信息不實,村民還可以向鄉政府或縣政府相關部門反映,由上級部門責令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或者追究相關村幹部的違法責任。
2.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
除了村民監督之外,為了防止村幹部貪汙腐敗,《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還規定,對村幹部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簡單來說就是對賬目進行復查和核對。
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本村的財務收支情況;
2)本村的借款和欠債情況;
3)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
4)本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
5)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等。
一般而言,村幹部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而且審計結果要進行公示。
離任審計制度,讓那些想貪一筆就離休的村幹部如意算盤落空,只要犯法,不管是否還在任上,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民主監督制度和審計制度,是防止村幹部貪汙腐敗的有效方法,但是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執行,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這就需要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本村的集體事務,依法行使監督的權利,維護村集體和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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