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定性

网络世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沟通交流方式以及信息获取的渠道,尤其在新冠肺炎居家隔离的这段时间,没有网络简直不可想象,网络已经和现实生活融为一体,两者相互影响和促进,网上的一举一动直接促使网络下的活动,

网上的言行本应更为谨慎。

当有人在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满通过网络进行宣泄,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但是,当在网络上肆意的发表谩骂别人的言论,甚至尤其在新冠肺炎这个大背景下,为了获取流量,大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甚至掐头去尾散布谣言,导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转发从而引起恐慌,引起大量群众转而对政府的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些行为,是值得关注的。

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定性

虚假信息


如果有人在网络上编造并散播虚假信息并扰乱了社会秩序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2020年2月9日,谢某某从男友处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有人感染新冠肺炎消息后,利用手机微信编造了一条故意夸大事实的虚假消息,并将该虚假信息发送给朋友和微信群,后该信息短时间内在社会面上广为传播,并对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病人和社区居民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及恐慌。目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

2020年4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新增四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的谣言在微信朋友圈传播,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青岛警方迅速查明该谣言系马某(男,30岁,市北区人)编造传播。马某的行为已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被市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定性

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扰乱视听,危害性较大,本质上,由于信息是虚假的,一般不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实际危害,其主要的危害体现在制造了一种恐怖气氛,引起了大家的恐慌和扰乱了社会秩序,其前提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其中,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就明确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了概括,其中包含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这是人员密集的公共秩序。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这是破坏共同交通工具的秩序。

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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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这是破坏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这是破坏居民生活秩序。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这是破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秩序。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所以上述两个新闻谢某某是破坏了单位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马某是破坏居民生活秩序。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就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一听便是假的信息。以及那些在发布虚假信息后,及时采取了删除等防范措施,或者没有被他人关注,从而被广泛传播,亦或者即便传播了,由于受众较小,范围小,没有引起社会的恐慌情绪,也不应作为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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