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長假購買“自由行”產品受損,旅行社應承擔責任的情形

國慶長假購買“自由行”產品受損,旅行社應承擔責任的情形

國慶長假出行

越來越多的旅遊者更喜歡選擇

旅行社的“自由行產品”

即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機票、代辦住宿、

出售遊覽項目或提供其他服務

不提供導遊和領隊

国庆长假购买“自由行”产品受损,旅行社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如果旅遊者在“自由行”產品和服務中

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什麼情形下,旅遊經營者應擔責?

什麼情形下無須擔責?

法信 · 裁判規則

1.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安排的酒店因失火致遊客燒傷,應承擔違約責任——劉孝娟訴昆明康輝永信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以其要求的統一價款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務,雙方形成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系旅遊經營者,酒店系旅遊輔助服務者。遊客入住的酒店系旅行社安排,因酒店失火致遊客燒傷,旅行社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遊客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賠償金額應扣除酒店已賠付的部分。

案號:(2015)昆鐵中民終字第19號

審理法院: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5-09-23

2.旅行社向遊客提供了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無客運資質的旅遊車輛,致使遊客被車壓死,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吳焯平、郭兆雄、黎清群訴被告成都雅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遊合同約定旅行社僅為遊客提供旅遊交通車輛,雙方仍構成旅遊服務合同關係,旅行社應當為遊客提供車輛安全保障。由於旅行社提供的客車不僅無客運資質,該車車主兼駕駛員還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故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在履行合同時,向旅遊者提供的交通車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遊客被車壓死,侵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號:(2014)武侯民初字第1299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7-06-17

3.旅行社對於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高風險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致使遊客在活動中墜地身亡,旅行社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陳施宇訴上海攜程商務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遊者通過網絡訂購了由旅行社出售的“叢林飛躍”項目,該項目驚險、刺激,然而旅行社對於該產品所存在的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高風險未履行告知、警示的義務。實際服務提供者在人員配置或設備的使用及維護任一方面均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遊客在進行“叢林飛躍”項目的活動中墜地,且該項目工作人員未能實施正確有效的救護措施,致使遊客因搶救不及時而不治身亡,旅行社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6)滬01民終8445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7-09-19

4.

旅遊公司未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不足以否定旅遊公司為旅遊經營者的認定,其因過錯致代辦護照損毀,影響遊客的旅遊行程的,應承擔主體責任——李某等與北京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自由行”旅遊套餐本身即以旅遊者享有較大的自由度為特點和優勢。旅遊公司未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遊客對旅遊套餐內容享有一定自由選擇權,不足以否定該旅遊公司為旅遊經營者的認定,其因過錯致代辦護照損毀,影響遊客的旅遊行程的,應承擔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等主體責任。

案號:(2017)京0105民初8452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8-05-24

5.旅遊公司未對事發地點可能存在的危險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和警示,導致遊客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滑到並摔落受傷,旅遊公司和旅遊者應各承擔事故50%的責任

——蔣翠雲與中國國旅(福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旅遊者參加自駕遊旅遊團,對旅遊行程安排具有較強的自主性,旅遊公司僅提供食宿、景區門票、當地導遊服務等項目。旅遊者到達發生事故的景區後,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滑倒並摔落受傷。旅遊公司未對事發地點可能存在的危險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和警示,未能積極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故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50%的責任,旅遊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未能合理控制風險致使意外事故發生,也應承擔事故50%的責任。

案號:(2014)榕民終字第605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發佈日期:2014-10-22

法信 · 司法觀點

“自由行”過程中旅遊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作為獨特的旅遊方式,實踐中的“自由行”分為兩種,一種是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簽訂旅遊合同,選定“機票+酒店”或者其他一兩項旅遊服務;另一種是旅遊者不與旅遊經營者簽訂旅遊合同,譬如目前廣泛興起的自駕車旅遊,短距離的鄉村旅遊(吃農家飯、住農家院,搞採摘活動),到上海看世博一類的文化商務旅遊,大都是與旅行社無合同關係的“自由行”。本條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下同)調整的是前一種“自由行”法律關係。如果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沒有合同關係,在景區“自由行”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依照本解釋第1條第4款的規定,參照適用本條解釋。

在“自由行”過程中,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將旅遊經營者的責任界定在合理範圍內,不能一概由其承擔所有旅遊風險。

第一,責任範圍由旅遊合同確定,風險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旅遊經營者免責。本條解釋堅持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將旅遊經營者的責任限於旅遊者選定的旅遊服務項目範圍,亦即通常的“機票+酒店”,或者選定的其他服務項目的範圍。其餘旅遊環節由旅遊者自行安排,在此期間發生的風險超出了旅遊合同的範圍和旅遊經營者的掌控,若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將引起權利義務的失衡,損害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最終會影響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實行有限嚴格責任制,旅遊經營者為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在這一歸責原則下,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經營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外,只要發生違約事實,旅遊經營者就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條解釋規定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承擔相應責任”,亦即承擔的違約責任要與其違約行為適當,一般應賠償因違約給旅遊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除非旅遊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的賠償不得超過其支付的旅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

法信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遊行程,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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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莊巧利 張獻玲 毛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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