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特殊在哪裡?

公司與小丞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時公司也提前單方與小丞解除了競業禁止協議,但是小丞未簽字確認,事實上,小丞未再找工作,履行了競業限制協議,現在小丞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償金11萬元。本案仲裁、一審、二審均敗訴。

競業禁止協議特殊在哪裡?

“京丞法律”提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特殊在哪裡?

競業限制是單位的一項法定權利,是單方要求員工履行的義務。所以,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方面擁有單方的解除權。小丞雖然未簽訂競業禁止解除協議,並不影響公司單方解除。最終小丞未能獲得競業禁止補償金,如果公司未解除競業禁止協議,小丞可以拿到競業禁止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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