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巧妙還錢與債主老婆發生性關係,既不違法也不犯罪|案例分析

案例

】王某(男,35歲)在工地幹活,上個月找工友劉某(男,35歲)借了2000塊錢,今天工地不上工,王某準備到劉某住的地方還錢。王某發現劉某不在,而劉某的妻子朱某(女,30歲)正好在,朱某剛從床上爬起來給劉某開門,王某一看這姿色不錯,起了色情,但是沒色膽。他對朱某開玩笑說:妹子這長的就是漂亮,比外面那強多了,關鍵是還貴。朱某回他:啥貴不貴的,我這裡不要錢,那個王八蛋都不碰,整天就知道玩老虎機。王某一聽有戲:我這裡有2000塊錢,要不我來幫你。兩人一拍即合,發生了性關係,王某給了朱某20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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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給劉某打電話說,錢已經還給了他媳婦朱某。劉某回家問朱某王某是否來還錢,前幾天他借走我2000塊錢。朱某一臉無奈只好說還了。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不屬於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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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賣淫的定義:為獲取金錢、禮物等物質報酬,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與不固定對象發生性行為。

本案的特別之處是朱某並不是一個賣淫女,其並沒有與其他不固定的對象發生性行為,雖然案件從表面看來,王某支付了金錢,而朱某得到金錢,但是兩人是認識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朱某的行為不屬於賣淫,而王某則自然不屬於嫖娼並且王某支付的金錢在他自己看來是還了王某的債務,這並不是支付發生性關係的錢。

王某不構成詐騙罪

《刑法》 第266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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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數額上,2000元根本達不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現在各地構成詐騙罪的最低標準就是3000元。

然而本案並不是因為數額不夠而不構成詐騙罪,我們假如王某和朱某當時談的價格是5000元,王某依然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財產犯罪,在這個過程中,朱某並沒有什麼財產損失。而劉某,其實也沒有財產損失,王某已經償還了劉某的錢,並支付給了朱某。

王某不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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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的要求是採取暴力猥褻等手段等違背婦女的意志,與婦女發性關係。

王某雖然在這個過程中欺騙朱某給2000元發生性關係,但是朱某是知道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就是面前的王某而不是其他的人,朱某因為被欺騙產生的動機錯誤不會屬於強姦罪被欺騙產生的事實認識錯誤。

強姦罪欺騙手段事實認識錯誤舉例:比如我欺騙一個眼睛看不見的人,說我是她老公,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這種欺騙使婦女產生了事實認識錯誤,因為發生性關係的人不她想發生性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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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和朱某的行為屬於通姦行為,王某既不違法(賣淫嫖娼)也不構成犯罪(強姦罪、詐騙罪或者其他犯罪)。現在這個時候朱某隻有啞巴吃黃連,她一旦告發王某,王某也沒什麼事,她擅自出軌的事就可能被老公劉某知道了。你看這事弄的,我們不必感嘆案件的奇葩,其實這個案件的本質是朱某自己有出軌的意識,所以吃虧怨不得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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