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還逼人下跪,貴港一“債主”錢沒追回來還把自己搭進去了

因追債心切,貴港一男子夥同他人強行限制欠債人的人身自由,逼其下跪並進行毆打,殊不知自己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拘禁案。

男子追債心切

將欠債人非法拘禁還逼其下跪

2018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羅某因被害人姜某欠其五萬元未歸還,從貴港市城區追至姜某家中,並夥同被告人董某將姜某帶至貴港市港南區八塘鎮一木板廠。


非法拘禁還逼人下跪,貴港一“債主”錢沒追回來還把自己搭進去了



當日19點左右羅某、董某又強行將姜某帶至羅某經營的位於港南區東津鎮的養鴨場內,限制姜某的人身自由。期間,羅某強令姜某下跪,並用木棍毆打姜某,致其左側尺骨下段骨折,屬輕傷二級。直至當晚23點左右,羅某、董某才開車將姜某送回家。兩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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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羅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16年2月22日被港南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一人被拘役五個月

案發後,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姜某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姜某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羅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董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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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某積極實施非法拘禁行為,並毆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後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羅某有前科劣跡,應從嚴懲處。羅某、董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羅某、董某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且羅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羅某、董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拘役五個月。

追債也要採取合法的方式,

不要意氣行事

追債未成、自己反而要受苦果。

記者:劉慶通訊員:周遊、梁法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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