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案例分享:“軟禁”債主,能否使得債主喪失勝訴權?


每日案例分享:“軟禁”債主,能否使得債主喪失勝訴權?

一、案件詳情

許某曾向朋友李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最後還款期限為2017年6月。許某聽說訴訟時效經過後,即使李某起訴也不會勝訴。在訴訟時效還差一個月就經過時,許某擔心李某去法院起訴,於是動了邪念,他打算將李某“軟禁”在自家的地下室裡,且在訴訟時效期滿以後再將其“釋放”。

那麼,通過上述方式導致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債主被釋放時,還能主張權利嗎?

二、法律解答

李某被許某“釋放”後,還可以主張權利。

本案涉及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了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定的事由,待該事由消失之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制度。關於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法定事由,《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本案中,許某為了阻止李某行使債權而打算將其“軟禁”起來,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第四種情形。李某被“釋放”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六個月。李某可以在六個月內起訴,經過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才屆滿。

為了避免權利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無法行使權利從而發生時效經過、權利受損的情況,我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止制度。在此提醒權利人,應當在中止事由消失後儘快行使權利。

三、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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