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思源飲品為鄭州頂真食品生產礦泉水不達標被罰款2萬元

4月3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佈了一則關於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據通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月17日發佈的《關於春節食品專項抽檢情況的通告》〔2020〕3號),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結果公佈。

河南思源飲品為鄭州頂真食品生產礦泉水不達標被罰款2萬元

生產環節查處情況

據通告,該批次不合格天然礦泉水(商標:頂真)是鄭州頂真食品有限公司委託河南思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2019-07-03,規格型號580ml/瓶,共計生產110箱(每箱24瓶)。河南思源飲品有限公司召回15箱。

河南思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鄢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河南思源飲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金額630元;2.罰款20000元行政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編號:鄢市監處字﹝2020﹞21號。

經營環節查處情況

經調查,漯河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共銷售該批次不合格天然礦泉水15瓶,其中12瓶為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檢院抽檢所買,3瓶銷售給超市客戶,貨值金額54元。

漯河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但其能夠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的情形。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漯河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編號:漯市監綜處字﹝2020﹞8號。(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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