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疫情期間,毆打、謾罵醫務人員最高可判死刑

嚴懲!疫情期間,毆打、謾罵醫務人員最高可判死刑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廣大醫護人員“白衣執甲”拼殺在前,一時間,“和諧互敬”“理解尊重”成了醫患關係新的註腳。

然而,不和諧的事情也偶有發生。當大家都以為醫患關係將順利邁入新階段時,1月30日,武漢市第四醫院兩名醫生遭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家屬毆打。

3月27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醫院CT室技師黃某在工作時間遭到兩名新冠肺炎康復者毆打。

4月1日,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嘉禾院區住院部一樓隔離病區,一名外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不配合治療,並將一女護士打傷。

……

這樣的暴力傷醫案例,從疫情爆發(以湖北省衛健委12月31日發佈疫情通報為分界線)至今,全國各地已經至少發生了8起。

严惩!疫情期间,殴打、谩骂医务人员最高可判死刑

那麼,類似這樣的傷醫案件裡,暴力傷醫者觸犯了那些法律?將受到怎樣制裁?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泰和泰(貴陽)律師事務所的李俊律師和宋寅章律師。

Q

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觸犯了哪些法律?

A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公安機關有權對其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按照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Q

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毆打、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量刑標準如何?

A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或他人情節惡劣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觸犯尋釁滋事罪。疫情防控期間,對實施前述行為的行為人,依法從重處罰,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觸犯故意傷害罪,輕則判處管制,重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情節嚴重或者惡劣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或第二百九十三條,觸犯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輕則剝奪政治權利,重則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觸犯非法拘禁罪。

Q

疫情防控期間,在華外國公民毆打、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將受到怎樣的懲處?

A

中國高度重視在華外國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疫情發生以來,中國積極為在華外國公民的防疫和生活保障提供協助,對於在華感染新冠肺炎的外國公民一視同仁地進行救治。

但同時,所有在華外國公民都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地疫情防控相關規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對所有中國公民和在華外國公民都是平等的。

對於拒絕執行防疫措施,擾亂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在華外國公民,中方有關部門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將依法予以嚴懲。

法律絕非一紙空文!目前,所有已知的疫情防控期間暴力傷醫案件,其肇事者均已被處以不同程度的懲處:

——毆打武漢市第四醫院醫生的柯某已被刑事拘留;

——毆打漢川市人民醫院CT室技師黃某的李某某、陳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毆打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女護士的外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被立刑事案件進行調查。

……

暴力傷醫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給醫生帶來嚴重的人身安全風險,也擾亂了醫院公共秩序。暴力傷醫者不僅將面臨執法部門的依法嚴懲,更將被千萬人所鄙視、唾棄。從法治的視角出發,任何人都沒有藉口對醫務人員濫施暴力,從公序良俗的角度加以考量,新冠肺炎患者對醫務人員出手,更是“罪加一等”,絕無可能得到社會的容忍與寬宥。

總監製:李松濤

監製:奚寬軍

執行監製:黃向東

六盤水廣播電視臺法律顧問

貴州中創聯律師事務所 魏興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