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藥膳名義食用“野味”

不得以藥膳名義食用“野味”

■《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明確,無論是野外自然生長的、抑或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律禁食(資料圖片)。新華社發

《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通過表決

歷經一個月緊急立法,廣州即將從法規上跟“野味”說再見。3月31日,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下稱《條例》)。《條例》明確,三種野生動物列入“禁食”名單,其中無論是野外自然生長的、抑或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一律禁食。令人關注的是,廣州的“禁野令”特別指出,不得以藥膳名義食用“野味”。

《條例》亦實現了從野生動物的“食用端”到“供應端”的全鏈條覆蓋,並在相關處罰上予以明確。其中,食用者最高處以野生動物價值20倍的罰款;公職人員若知法犯法,偷食“野味”,處罰加重。根據程序,《條例》需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施行。

■新快報記者 沈逸雲

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亦禁食

《條例》開篇即明確了野生動物的禁食範圍,具體包括三類: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它野生動物。

換言之,無論是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的或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條例》涵蓋了幾乎所有的陸生野生動物。但同時也提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適用本條例。

除了禁食,《條例》還限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值得一提的是,廣州版“禁野令”根據廣州市中醫藥文化深厚的實際情況,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公職人員違規不僅罰款還追責

對於吃“野味”的人,《條例》明確,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以藥膳的名義食用禁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上述食用野生動物罰則進行處罰。

需注意的是,《條例》表示,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公職人員若食用野生動物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後,還要移交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至於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餐飲服務提供者,《條例》規定,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否則,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這意味著客人若自帶“野味”上門,食肆僅提供烹煮等加工服務,亦會受到懲罰。

不得為食“野味”提供場地

《條例》對野生動物禁食的相關規定與懲處,從“食用端”延伸到食用鏈條的“供應端”,不僅對餐飲服務提供者有所限制,更從野生動物的運輸、貯存等環節進行規範。

根據《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不得為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提供場地、倉儲、中介等服務。

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林業、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屬於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稱,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換言之,就算免費提供上述服務,亦要開罰。

觀察

歷經一個月緊急立法,廣州如何與“野味”訣別?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常委會關於銜接全國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防疫立法的要求,2月27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第89次會議決定加快推進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立法。至3月31日《條例》通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廣州“禁野令”出臺僅用了34天。

記者瞭解到,《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牽頭起草,農村農業工委全程參與,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全力配合,於3月2日完成了草案稿的起草,交由市司法局按照政府有關程序徵求意見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案。

3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第82次主任會議對草案稿進行了審議,決定將法規案儘快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交付表決。

此後,法制工委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和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意見,邀請法學專家及野生動物保護專家進行了科學論證,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的意見,認真梳理了社會各界來信320多件,分類整理出400多條意見。

3月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提請審議《條例(草案)》。

3月9日,法制委員會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最終,於3月31日表決通過《條例》。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表示,《條例》是廣州市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嘗試,其針對性強、可執行性高,既能指引執法部門高效執法,也能方便群眾瞭解掌握,有效解決了上位法實施“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除了明確“禁食”範圍、嚴格法律責任、完善執法體系外,《條例》更以推動社會共治為突破點。其中包括對人民團體和基層自治組織、行業協會、學校、新聞媒體提出相關要求,要求他們做好自律併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宣傳等活動;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與相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鼓勵社會監督,設置了舉報、獎勵制度。

解讀

關鍵詞1 退出機制

此前“野味”合法養殖戶等

將獲補償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相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解讀時表示,《條例》實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養殖戶、經營者和有關從業人員,面臨著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

對此,《條例》建立積極穩妥的退出機制,明確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合法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市、區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並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區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場地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置工作,防止無人管護、隨意處置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同時鼓勵和支持動物保護協會、動物學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為養殖戶、經營者調整養殖、經營活動提供幫助,並參與相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後續處置等工作。

關鍵詞2 執法體制

可對吃“野味”行為

提起公益訴訟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介紹,為確保有效監管,《條例》將重點放在完善執法監管體制上,除了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責任外,特別強調了各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的配合協作,詳細規定了建立信息共享、違法線索通報、違法行為溯源追查等執法協作機制,堅決杜絕出現執法監管真空。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監管,《條例》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違法履行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職責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而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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