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精神傷害卻不算工傷?法院最後這樣判……

小張是湖南長沙一實業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是配電間。

3月29日,小張被公司安排在配電間的總機房值夜班,當天晚上的9點40分左右,小張在通過配電間過道準備去上洗手間的時候,遭遇了一名李姓男子的暴力強姦,最終在小張竭力反抗掙扎和大聲呼救之下,該男子放棄並逃離現場。

事發後,小張心理遭受巨大的打擊,在多家醫院就診後,小張被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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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小張所在的實業公司就向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有關小張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

然而,長沙市人社局在受理實業公司的申請後,做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人社局認為小張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所以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對此,小張並不服氣,於是以長沙市人社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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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訴訟中,湖南省司法鑑定中心接受了法院的委託,做出了《司法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小張的診斷為適應障礙——長期的抑鬱性反應。此病的發生與3月29日發生的侵害事件(被強姦,未遂)存在因果關係。”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沙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後60日內對實業公司關於小張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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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後,長沙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長沙市人社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並送達給小張,明確了小張的工傷等級,根據規定給小張落實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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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存在兩個爭議焦點

一、小張遭受性侵行為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

關於工傷認定,應當考慮兩重因果關係,即履行工作職責與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和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範圍之間的因果關係。

上述案件中,小張在值班期間去衛生間的過道上遭受他人暴力性侵導致傷害,其受侵害的地點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範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因此應當理解為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範疇。

同時,小張值班的時間為夜晚,值班的地點為配電間總機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也為他人性侵提供了便利條件。

實施性侵行為的地點、對象的隨機選擇性,恰好說明該行為並非因小張與性侵者之間的個人恩怨引起,該隨機性與小張履行值夜班工作職責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密不可分,並使隨機性轉變為確定性,亦即如果小張在涉案性侵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沒有上班,該性侵傷害就不會發生。

綜上,應當認定小張受到性侵造成的傷害後果與小張履行值夜班工作職責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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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張遭受性侵行為所產生的精神傷害結果是否屬於工傷保險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暴力性傷害或意外性傷害產生的傷害結果,則可能是肢體器官外傷性結果,也可能是精神傷害性結果。

而《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就工傷保險保障的傷害結果限定為暴力導致的肢體器官外傷性傷害,亦即沒有排除精神性的傷害後果。《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門類劃分中則包含精神科目。

另外,嚴重的精神性傷害也需要治療,也需要醫藥費、護理費等,也會附帶產生物質性的損害後果。

因此應當認為只要傷害結果與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即符合認定工傷的要素,而不要將精神損害後果排除在工傷保險保障範圍之外。

精神損害賠償能否獲得工傷賠償,應該從兩個層面來討論,第一個層面,就是精神損害算不算工傷?第二個層面,就是在構成工傷時,精神損害能不能納入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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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算不算工傷?

如果員工因為工作強度過大,或者在用人單位受到來自同事、領導、客戶的不公正待遇、排擠、辱罵,導致精神壓力過大、患上精神疾病,甚至想不開自殺,這種時候算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的規定,屬於工傷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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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單純的精神損害並不屬於上述工傷情形之一,實務中仲裁部門和司法部門均不予認可勞動者以工傷為由提出的賠償請求。

但是,不構成工傷並不代表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精神損害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只要有加害人因過錯導致勞動者精神受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然上述的案件只是個例,如果精神損害不能算工傷,員工可以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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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患精神疾病甚至自殺,或者勞動者發生安全生產、職業病之外的工傷,精神損害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應當怎麼做?

首先,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路徑並非只有請求工傷賠償,在不構成工傷或者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下,是可以通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這就是勞動者請求損害賠償的依據。

其次,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用人單位並非唯一的賠償義務主體,關鍵要看用人單位有沒有過錯。

比如在生產過程中和其他勞動者打架,雖然可以算作工傷,但是因其他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導致精神損害的,應當向該勞動者請求賠償;如果用人單位因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使得勞動者在工作或休息時間受到傷害(如電扇墜落致人死亡),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並沒有過錯,肇事者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要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精神損害有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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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動者因為不堪壓力自殺,用人單位可能存在強制加班的情形,但是加班和勞動者自殺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一般無法得到支持。

相反,因為用人單位的設施、設備導致勞動者人身損害,產生精神損害賠償的,就構成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就可以通過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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