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都是什麼?

眾所周知,元、明、清三朝是大一統王朝,三個朝代都有其相同點:同樣都是定都北京(明朝朱棣靖難後遷都北京)、都是多民族的中央集權大一統國家、都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進行有效的控制,那麼大家瞭解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麼?

下面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都是什麼?


首先來說一下元朝的:

宣政院,初名總制院,是元朝統治中國時期設立的一個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國家機構,這個機構負責掌管全國佛教事宜並統轄吐蕃(今西藏)地區的軍政事務。

至元元年(1264年),元世祖忽必烈下詔設立總制院。到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尚書省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認為總制院責任重大,故向忽必烈奏請,根據中國唐朝時期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而更名為宣政院。 從此,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1334年,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裡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1342年,又附設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務。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則於其地設行宣院擔任討伐事宜,平息後則廢止。

總之,宣政院主要是針對全國佛教事物和管理青海、西藏地區之軍政事務的機構。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都是什麼?


再來說說明朝的:

 
  在明朝中央,明朝恢復鴻臚寺,並設過九關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數民族事務。還設有提督四夷館,掌國內外各種民族文字的“譯書之事”。從永樂五年(1407)起,設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事,翻譯語言文字。正德年間 (1506~1521),增設八百館;萬曆年間(1573~1619),又增設暹羅館。

明朝在全國分置十三個布政使司,分領天下府州縣及羈縻諸司。

“又置十五都指揮使司以領衛所番漢諸軍,其邊境海疆則增置行都指揮使司”。

在少數民族地區,行政區劃主要有三種形式:

①沿襲唐制,設羈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縣六。

②推行土司制,全國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撫司十,安撫司二十二,招討司一,長官司一百六十九,蠻夷長官司五。

③在西藏設朵甘烏斯藏行都指揮使司,並廣封當地佛教各派法王。

總之,明朝的少數民族管理系統針對性更強、機構系統更完善、也更專業化。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都是什麼?


再來看看清朝的:
  理藩院是中國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
  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 。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前 ,兼辦對俄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為理藩部,清亡遂廢。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繫,來穩定統治。康熙年間,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後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 、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

理藩院所轄,先後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託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
  
 此外,理藩院的地位與六部平等,並且由滿人和蒙古人擔任,漢人不得參加。理藩院的設置,標誌著中央與少數民族地區政治隸屬關係的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已經深入到邊區了。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數民族”的中央機構都是什麼?


元、明、清三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管理的重視,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發展鞏固過程中起過重要作用,對其後中國歷史的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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