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都是什么?

众所周知,元、明、清三朝是大一统王朝,三个朝代都有其相同点:同样都是定都北京(明朝朱棣靖难后迁都北京)、都是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大一统国家、都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有效的控制,那么大家了解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么?

下面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都是什么?


首先来说一下元朝的:

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是元朝统治中国时期设立的一个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国家机构,这个机构负责掌管全国佛教事宜并统辖吐蕃(今西藏)地区的军政事务。

至元元年(1264年),元世祖忽必烈下诏设立总制院。到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尚书省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桑哥,认为总制院责任重大,故向忽必烈奏请,根据中国唐朝时期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而更名为宣政院。 从此,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1334年,宣政院所辖吐蕃之地,分设三道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朵甘思宣慰司)、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又称乌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辖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和元帅府、万户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帅至万户等各级官员多以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荐举,朝廷授职。

1342年,又附设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务。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则于其地设行宣院担任讨伐事宜,平息后则废止。

总之,宣政院主要是针对全国佛教事物和管理青海、西藏地区之军政事务的机构。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都是什么?


再来说说明朝的:

 
  在明朝中央,明朝恢复鸿胪寺,并设过九关通事、外夷通事等官,掌少数民族事务。还设有提督四夷馆,掌国内外各种民族文字的“译书之事”。从永乐五年(1407)起,设蒙古、女真、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缅甸八馆,置译字生、通事,翻译语言文字。正德年间 (1506~1521),增设八百馆;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暹罗馆。

明朝在全国分置十三个布政使司,分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

“又置十五都指挥使司以领卫所番汉诸军,其边境海疆则增置行都指挥使司”。

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区划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沿袭唐制,设羁縻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

②推行土司制,全国有土官宣慰司十一,宣抚司十,安抚司二十二,招讨司一,长官司一百六十九,蛮夷长官司五。

③在西藏设朵甘乌斯藏行都指挥使司,并广封当地佛教各派法王。

总之,明朝的少数民族管理系统针对性更强、机构系统更完善、也更专业化。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都是什么?


再来看看清朝的:
  理藩院是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 ,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 )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 ,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来稳定统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 、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

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此外,理藩院的地位与六部平等,并且由满人和蒙古人担任,汉人不得参加。理藩院的设置,标志着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已经深入到边区了。

元、明、清三朝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构都是什么?


元、明、清三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的重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巩固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对其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