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朔迷离“保证人”后续: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建议被告报案

一件普通借款纠纷案,因原告提供的书证中“保证人”三个字到底谁人所写,成了其诉请三名“保证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通过庭审对证据的质证,原告最终承认其所举书证的“保证人”三字并非被告所写。一时间,这起民事纠纷案将有可能“升格”为虚假诉讼案。(

此前报道:柳州一起普通借款纠纷,因三个字扑朔迷离!原告当庭被训诫)

等待10多天后,随着被告方收到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法院)一纸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子戛然而止。

对此,柳州市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称,原告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建议受害人报案,检察机关可予以监督。

扑朔迷离“保证人”后续: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建议被告报案
扑朔迷离“保证人”后续: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建议被告报案

法院相关裁定书。

扑朔迷离“保证人”

今年3月16日,柳南法院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文卿诉被告朱创勋借款纠纷案。同时,原告还将被告的父母、叔叔,作为“保证人”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8万余元。

在当天庭审中,原告出示一份证据,以证实其诉请被告朱创勋的三名亲属承担保证责任有法可依,即2018年6月5日,朱创勋的父母及叔叔作为“保证人”,在一份《还款协议》的“保证人”三个字下面,签署了自己姓名。对此,原、被告围绕这份书证进行了质证。

被告代理人(当天庭审原、被告当事人均未出庭,由代理人参与诉讼)不认可原告的主张,称“保证人”三个字为原告事后添加。

为证实自己主张,被告方代理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于2018年6月6日手机拍摄的一张《还款协议》照片,显示上面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此外,还出示网友“tekl”于2018年7月21日晚11时55分,在红豆社区上传的《还款协议》照片,上面也没有“保证人”三个字。这张照片,是其向法院申请从广西新闻网调取的。调取该证据时,还获知网友“tekl”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与原告覃文卿在民事诉状中提供的手机号一致。

原告以“不清楚”抗辩

对此,被告代理人提出,由于原告提供捏造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涉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原告代理人最终承认,“保证人”三个字并非被告方所写。至于是何人所为,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其以“不清楚”来抗辩。

审判长指出,该证据保管在原告手上,以“不清楚”作答明显不符合常理。并称,原告所举证据违背事实,涉嫌伪造证据。为此,审判长当庭对原告进行了训诫,并表示,是否作进一步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后再作决定。

检察机关建议受害人报案

接到柳南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被告及代理人均表示不理解。

他们称,原告在庭审中承认“保证人”三个字并非被告所写,且审判长也认为原告涉嫌伪造证据,还进行了训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属于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构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且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为此,该负责人建议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请求监督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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