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G!網紅直播帶貨也受《廣告法》約束?

雙十一剛剛過去,你剁手了嗎?下單前有沒有看帶貨主播們的直播呢?

OMG!網紅直播帶貨也受《廣告法》約束?

今年的雙十一,主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阿里稱,雙十一開場1小時03分,淘寶直播引導的成交就超過去年雙十一全天。8小時55分,淘寶直播引導成交破100億,超過50%的商家通過直播獲得新增長。主播直播帶貨,頗有些早些年電視購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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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主播李佳琦,被稱為“口紅一哥”,曾經15分鐘賣掉15000支口紅。在直播宣傳一款不粘鍋的時候,忽然翻車了。雞蛋打進鍋裡,碰到哪粘到哪。隨後李佳琦不斷辯解。事後,又發聲明稱是自己的使用問題,並非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提出使用舊鍋不會產生粘鍋問題,而直播中使用了新鍋,最終導致煎蛋粘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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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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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曾在直播中推薦過的“天海藏旗艦店”售賣的“陽澄狀元蟹”,並明確說明:“這個是狀元蟹,陽澄湖的大閘蟹。”“是最好的,23年老品牌。”在該款商品下邊的評論裡,差評主要聚焦在李佳琦虛假宣傳、螃蟹難吃、客服態度差三個方面。直播盛宴變成文字遊戲,“坑死了,螃蟹一點肉也沒有。說是陽澄湖的螃蟹,結果是從其他地方發的貨。”一位買家評價如是說。該家客服也表示螃蟹並非來自陽澄湖。

網紅帶貨很多涉及虛假宣傳,而虛假宣傳的背後,是高額的佣金。據悉,主播的佣金一般為銷售額20%。

那麼,主播帶貨是否可以毫無底線?主播屬於廣告代言人嗎?直播帶貨應如何受到規制?

《廣告法》第2條: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此,主播屬於廣告代言人,應受到《廣告法》規制。

《廣告法》第38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現行廣告法規定代言人必須用過所代言的商品。如果未使用過該商品,就是對消費者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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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56條: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提到的民事責任不僅包括由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責任,還包括監管部門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的行政處罰。

邦道觀點

在直播這個風口上,明星、網紅將自身的流量進一步轉化為商業價值,合情合法,毋庸置疑,但是,正因為要對大量消費者負責,電商平臺與直播間還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走上誠信與規範軌道;而網紅們更應該愛惜羽毛,嚴格自查,拒絕為質量不過關的產品代言推銷,同時,為愛發電的粉絲和網友也需要“擦亮眼睛”,理性種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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