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选人”的“改官”办法(上)

“国朝(宋朝)用人之法,一则曰举主,二则曰举主,视汉、唐又远过焉”。

——(南宋)黄履翁《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七·举主》

宋代“选人”的“改官”办法(上)

世间对历史的认识,经常是刻板、模糊,并先入为主的。如在宋代政治制度史上,今人就常强调“科举”,而轻视“荐举”。然而,科举虽是宋代文官入仕的主要渠道【1】,可荐举在宋代文官人事制度上也是非常重要的。

【注1:此处的“主要渠道”,是指宋代的部分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出身者,基本把持了中、高级文官的位置,即“占主要地位的渠道”,而并非是指“人数占比上的主要渠道”。】

两宋时的“有出身者”【2】达数万之众,其中能名留青史者多是中·高级官员,基层官员往往寂寂无名。而荐举,恰恰是一名宋代基层文官走向显达之路上的门槛。且这门槛隔几步就有一道……【3】

【注2:宋代文官入仕做官的途径,制度上通常分为两大类——即“有出身”的与“杂出身(无出身)”的。“有出身者”里大多数为“中进士者”。相关可参见 一文。】

【注3:荐举在宋代文官人事上使用相当频繁,其主要分“常程荐举”“特诏荐举”“辟举”这三大类。】

宋代文官中的京官、升朝官,一般在关升资序【4】或被任命为某些重要职务(差遣、职事官)前,需要受人荐举;而选人们更是连阶官(本官、寄禄官)的正常迁转,都需要受人荐举方可。其中尤以选人“改官”,为至难的一关。

【注4:宋代的具体职务(差遣、职事官),分为各种“资序”,即以“担任某种职务所需的资格”来构成升迁体系(这有些类似现在的“工作经历”)。比如“监当”“知县”“通判”“知州”等等。具体而言,在某一资序积累一定任数,即可出任资序更高一级的职务,例如拥有“第二任通判资序”者,可出任知州;同时,层级接近的资序之间又可以换算,例如“第一任转运判官资序”=“第二任通判资序”。】

宋代“选人”的“改官”办法(上)

引自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

我们知道,宋代文官,依照他们所拥有的文阶官(本官、寄禄官),可以分成选人(幕职州县官)、京官、升朝官这三个群体。后两者之间可以自由迁转,故而经常也被合称为“京朝官”。而中·高级文官职务,甚至不少重要的基层文官职务,恰恰是需要本官达到京官乃至升朝官,才可以出任的。因此,宋代文臣在阶官上最主要的差别,也就在于“选人”同“京官”之间的巨大鸿沟了。

为什么说是“巨大鸿沟”呢?

自然是因为难以跨越了——

北宋太祖开宝三年(970年),命文臣升朝官各荐举1名现任或曾任幕职州县官者,以为升朝官,此即宋代“用举主改官”(即选人由举主荐举而“改”京朝官)之始。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规定选人必须达到“三任六考”【5】,方可受荐改京官。

【注5:“一任”即官员职务的“一个任期”(通常长短不一),“考”则指官员“在任一年时间”,“三任六考”也就是“三次任职、任期时间总计满六年”。】

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规则一时放宽。允许达到“三任七考”,历任未有罪过,且确有政绩者,自行申请改官,无需举主荐举。

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改而规定,选人改京官,需2员举主共同荐举。

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更是将荐举选人改京官的举主数一气提高到了5员(其中1员必须是路级长官的职务)。就此,宋代选人“荐举改官”的制度基本确定。

在北宋之后的时间里,相关制度虽偶有调整,但大体依然如故。不过在选人考数、举主员数等之上规定地更细一些,并对犯有罪过的选人,在选人考数、举主员数上进一步增加。

到了南宋时,选人荐举改官的制度,在选人考数、举主员数等的增减方面,则规定地愈加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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