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俄渔业协定》到《日苏渔业条约》(上)

“北洋(北太平洋)渔业”问题,是在日俄、日苏关系史上占有着重要地位的一个问题。

自十九世纪中叶,尤其是1870年代起,日本渔民与(民营或官营的)渔业公司,逐渐开始在萨哈林岛(库页岛)海域、堪察加半岛海域等位于太平洋北部各“边缘海”【1】的沿岸海域进行渔业捕捞,其规模亦不断扩大。

【注1:边缘海,又称陆缘海,是位于大陆、大洋边缘的海洋。即一侧以大陆为界,另一侧以半岛、岛屿与大洋分隔,而又以海峡或水道与大洋相连的海域。以太平洋西北部来看,黄海、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都属于边缘海。】

面对这种情况,至晚于1881年开始,沙俄政府就曾几次三番试图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提高税率等办法来加以限制。日俄两国间围绕北洋渔业问题的纠纷和争端,也就渐次激烈了起来。

从《日俄渔业协定》到《日苏渔业条约》(上)

待到日俄战争后的1907年,沙俄政府由于在日俄战争中的失利,不得不同日本政府签订了《日俄渔业协定》,全面放开了日本海、鄂霍次克海、白令海俄国领土沿岸海域的渔业经营、捕捞权:

  • 将相关海域划分为若干个“渔区”。
  • 单个渔区的渔业经营、捕捞权由俄方“出借”,具体租借者以“竞价”方式决定。
  • 在竞价过程中,日本人与俄国人享有同等待遇。
  • 捕捞范围不包括入海口、港湾等受限水域。
  • 捕捞对象不包括海狗、海獭。

由此日方得以在北太平洋俄属海域的渔业经营上占据了很大的优势【2】。

【注2:自《日俄渔业协定》正式生效的1908年,至新的《日苏渔业条约》签署的1928年,其间,日方的年平均渔区租借(即实际掌握)率,大约为82.9%。】

从《日俄渔业协定》到《日苏渔业条约》(上)

《朴茨茅斯和约(日俄讲和条约)》【3】

【注3:1907年签署的《日俄渔业协定》,是1905年《朴茨茅斯和约》中关于日方在俄属海域渔业权上的拓展与扩大。】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日本利用苏俄国内战争中的混乱局势,通过同高尔察克等傀儡政权续约(主要是承认《日俄渔业协定》继续生效),而在北太平洋渔业经营上愈发占据了优势。

可是进入1921年后,局势为之一变。由于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的形势急剧变化,日本政府同远东地区地方政权的渔业交涉也随之搁浅。

于是,在未经俄国方面任何一个政权允许的情况下,日本政府悍然决定继续在俄属海域进行渔业捕捞,并出动海军舰艇“护渔”,此即所谓“自卫出渔”(或“自治的出渔”)。

这种所谓“自卫(自治)”渔业捕捞活动,一直持续到了1922年底。期间,日方未向俄方任何政权、任何部门交纳过任何相关费用;而日方相应的渔业产值,则接近8000万日元(当时约相当于3200万美元)。

然而,随着日本干涉军从大陆上的撤军、苏联的建立,以及《日俄渔业协定》的废除——日本的“自卫(自治)”渔业捕捞活动无以为继。

在苏方渐趋严厉的态度下,日方不得不就新的渔业协定开始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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