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須知

(一)適用條件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於自然人。

1.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3.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訴訟費緩、減、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

2.預交訴訟費或者上訴費通知書;

3.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及其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委託他人辦理的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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