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那些事儿

引言

截止2018年底,全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任处于探索与发展的阶段,尚未形成全球性的监管参照体系。本文将简述英美两国的互联网监管体系与模式,并结合中国特有的互联网金融环境提出一些监管看法与建议。

蒋述金融 |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那些事儿


一、英金融监管的发展

英国:自律性监管

2011年8月,英国P2P金融协会成立。其目的,一是对贷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的要求,二是促进P2P市场的有效监管。该协会作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协会,在这几年内规范了互金公司,促进了英国P2P市场的发展。

但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情况发生的了改变。2010年卡梅伦政府上台扩大了英格兰银行的职责,要求其对非银机构进行审慎监督。英格兰银行监管部下设三大机构:(1)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机构,负责监控和应对系统风险;(2)审慎监管局,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3)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人、消费者等。而金融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受到金融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的双重监管,而其他金融机构则受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单独监管。2014年6月起,英P2P行业正式由金融行为监管局性进行监管。

2016年,梅姨政府上台暂未对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作出任何改变。但英国各大金融机构预测更强硬的监管措施山雨欲来,未来两年,让我们静观其变。

二、监管措施

金融行为监管局在2015年6月,对高收益(7%年化利率以上)的平台发布监管政策如下:

(1)风险准备金。P2P公司需要准备充足的风险拨备金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确保贷款人能偿还贷款。

(2)风险披露。要求P2P平台在宣传时必须对风险进行披露。不可避重就轻或只字不提。更不可将P2P利率与不同银行储蓄利率进行夸大性对比。

(3)坏账率说明。有意向投标的消费者在投资前,必须收到由P2P公司发出的关于标底的特征说明,包括该类标的坏账率。

(4)冷静期。P2P公司必须为投资者提供2周的冷却期,使投资者有时间改变其投资意向

美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美国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监管体系

1. 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将储蓄类机构置于全面监管之下,以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在联邦层面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管(Ficklin, 2012)。

3.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是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执行者。2011年7月21日之前,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执法机构,只专注于执法行为,不会定期检查机构或者提出任何报告要求。2011年7月21号之后,FTC与CFPB共同承担这些责任(Ficklin,2012)。此外,FTC会调查可能参与到不公平或欺诈行为的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并采取执法手段。而州级监管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主要监管者,但各州的权利和监管的松紧程度差异较大。

四、现行法律法规

美国监管体系对P2P平台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上。具体而言,主要关注三个方面:公平对待所有消费者(投资人)、保护消费者隐私(借款人)和消费者意识和教育(投资人和借款人双方)。现有的盈利性P2P公司适用的联邦贷款和消费金融保护法案归纳如下:

法案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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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Person-to-Person Lend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五、监管措施

美国P2P平台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含广泛的信息,如:经营状态、潜在风险、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等。而平台在正常运营期间,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美国正交会,保证当有消费者对P2P平台提起法律诉讼时,有明确存档记录用于证明P2P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不实的误导信息。

对于州层面而言,各州的对应与措施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州只要求信息披露;有些州除信息披露以外,还需要监管机构评判P2P公司是否公平、公正、合理的发行“产品”。还有些州除了以上的规定外,还对投资者的门槛进行了规定,如:年收入,总财富,投资占比等。

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按时有效信息披露系统外,各州的不同监管措施,可以让投资者了解到该平台的几乎所有公开信息,这也有助与他们衡量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元化、理智的去投资P2P平台的产品。

中国的监管:缓步而审慎的自律性监管

曾几何时,易租宝的崩盘让所有消费者大跌眼镜。金鹿、大大、善林、等多家大型理财平台轰然倒地,更让中国式监管置于消费者和舆论的漩涡之中。在中国被妖魔化的互联网金融到底该由谁监管?如何监管?怎样去监管? 这确实是一门学问。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的问题上,消费者更多的是持适度接受的态度,而激进的监管方式也不是民意的主流。

综合来看,中国的监管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

第一:潜监管(社会和媒体的导向);第二:行业自律;第三:监管层的监管

前两点无须赘述,而第三点,监管层的监管行动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建立研究机构并走访和调研;2)发布相关报告和文章; 3) 领导发表谈话和意见;4)国务院指导精神意见和法律法规;5)部门监管通知。

在笔者看来,我国现有的监管层应考虑以下几点:

1. 公平:公平合理的对待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任何政策的偏袒和转移必定会造成行业的破坏。公平不完全意味着对投资人的公平,同时也应该对P2P平台公平。如果风险揭示充分的情况下,选择是消费者的自有行为,那消费者同时也应该承受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2.开放: 开放意味着接受行业中正常生死规则。“国有背景,上市公司,大而不倒”的观念将成为过去。开放同时意味着“实质监管”而不是传统的“形式监管”。

3.协作:协作监管不仅是监管层之间通过协作建立高效的监管信息互换机制,协作同时包括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建立良性的互动机制、反馈机制,同时,保护规则和政策的时效性。

一些关于监管的具体建议与看法:

1.互联网融资:监管机构应适当学习英国模式,注意资格审查及备案要求,并加强隐私保护,对投融资双方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与备案机制。要求各家P2P公司设立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投资者冷静期等。

2.互联网销售:监管机构应注意资格审核及备案的要求,对不宣传风险或违规宣传的平台制定违规惩罚条款。

3.互联网理财:监管机构应适当学习美国模式,提高准备门槛,对产品的投资标的,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的报备工作。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严控风险。

总的来说,美国由于各州的法律有别,监管模式多以各州的现行法律进行监管。而,英国的监管多为行业自律。我认为博采众长,才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确的方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适度,而不可激进。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风险的担心。也有利于依法保障互联网金融投资人的权益。总体上有利于整个产业的长远、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Ficklin,P (2012) “Fair Notice on Fair Lending” avilable from: http://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blog/fair-notice-on-fair-lending/ (last accessed 06/05/18)

Ficklin,P(2016)“Fair lending priorities in the new year”avilable from: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blog/fair-lending-priorities-new-year/ (last accessed 06/05/18)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2011). “Person-To-Person Lending: 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 Washington D.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股票在线经纪:迅速开拓网络空间 来自美国证监会的研究报告 李为, 葛蓉蓉, 姚前译,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万建华. 金额E时代—数字化时代的金融变局.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

张波.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商业革命.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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