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漢中市場監管出手了!


  近日,漢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一起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案件。

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漢中市場監管出手了!

  今年2月10日,漢中永利環保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在第11類提出了“火神山”“雷神山”兩個商標註冊申請,準備使用在其新研發的節能爐具產品上。漢中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後,立即展開調查,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責令改正。因該公司已於3月4日主動撤回商標註冊申請,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搶注商標行為尚屬初犯,違法情節較輕,且在疫情期間能積極捐款捐物支持抗疫,故依法從輕對其當場處罰1000元。為其代理商標註冊的名揚四海國際知識產權(北京)有限公司涉嫌惡意代理搶注商標的案件線索,已依法移送至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商家逐利,當取之有道。想趁疫情蹭一時熱度、發不義之財,必定受到法律的嚴懲。

  “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漢為抗擊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新建的醫院名稱,在全國乃至世界都具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全民戰“疫”的重要標誌,象徵著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堅定決心。然而,一些人卻企圖把具有特殊意義的抗疫標誌作為商標,用來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這樣的行為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違公序良俗。

惡意搶注“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漢中市場監管出手了!

  國家知識產權局近日依法駁回了“火神山”“雷神山”“鍾南山”“李文亮”等百餘件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清理排查、查辦案件的同時,梳理出二十餘項與新冠疫情有關的名稱和用語,作為不得註冊商標目錄在漢中商標受理窗口予以公示,從源頭杜絕惡意搶注商標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具有特殊意義的抗疫用語和標誌專用權,以全力營造風清氣正知識產權氛圍的實際行動助力“戰”疫。


法律知識點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者可根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而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以上情形的,仍然惡意代理申請人搶注商標的,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可能面臨最高10萬元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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