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坐牢到底有多恐怖?

文|闻韶,来源:大象公会,知识、见识、见闻,最好的饭桌谈资,知道分子的进修基地。

1906年,法部郎中韩兆蕃前往浙江钱塘县监狱考察。在《考查监狱记》中,韩兆蕃写道,各类人犯呻吟嚎叫与铁链叮当之声交响,他只觉阴秽之气袭人毛发,怀疑此处「非复人间」。

大清国的监狱确实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了。

光绪元年,巡抚黎培敬在奏折中写道,浙江仁和、钱塘两县监狱中常有证人莫名毙命,一年不下三四百人。安徽也是如此,怀宁县衙中几乎每天都有两三具莫名死在狱中之人的尸首等待勘验。保定则更为夸张,每年最少死亡在五六百人。如此算下来,大清国全境的监狱中每年都要死上万人。

大清设立了多种死刑复核制度,每年死于斩刑和绞刑的不过几百人。而死在监狱、班房和各类私禁场所中嫌疑人、证人、甚至是全然无辜之人,则数百倍于此。

这不禁让人怀疑,在清朝,乃至整个古代中国,坐牢到底恐怖到了什么地步?

说抓你就抓你

在明清,一旦和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沾上关系,不要说犯罪嫌疑人,就连民事案件原告、被告,甚至是刑事案件的苦主,都会陷入危险的境地。

在古代中国,坐牢到底有多恐怖?

· 清代提起诉讼除去影视剧中常见的被害人击鼓鸣冤,还有原告呈告、一般民人的告发、犯罪人的自首、州县的访闻和上司衙门的发审

因为朝廷缉盗不利,再加上牵连进官司是一件极度危险的事,大多数人遇上官司,只能咬碎了牙齿往肚里吞,不敢叨扰青天大老爷。

如果事主铁了心报官立案,且没有被州县官员驳回,案件就算进入了受理环节。如果有尸首、伤口或者案发现场,首先就会在勘验检验的环节受到衙役的勒索。

衙役勒索不只是要钱,更危险的是,你的人身自由也很快没有保障了。这类刑事案件一旦被受理,每个和这件案件稍有关联的人都可能被官府收押。

如果案件不大,州县官员会用传票来传唤被告到案,先由县官签差给票,再由衙役持着票去传唤人。情节更重一点的,县官们则会签发「拘票」,使用强制手段去抓人。

因为《大清律例》允许官员看押轻罪人犯及干连人证,所以,如果传票和拘票发的不慎,衙役们就能把与案件沾点边的人全部抓来。

在古代中国,坐牢到底有多恐怖?

道光二十八年,四川按察使张集馨查访得知,省内被衙役们抓来关押起来的婚姻、土地和钱债的当事人和证人数目众多,而主官甚至不知道有人被关押起来。明代有谚语「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讲的就是这类事情。

情况紧急的,县官们还会用堂签来拘提人。因为堂签上没写名字,衙役们像拿着尚方宝剑,想抓谁就抓谁。清代名幕汪辉祖曾写到堂签胜于虎狼,「往往人未到官,赀(财产)已全罄」,被抓之人不管是否会「人亡」,家破是一定的了。

对于在逃的重犯,州县官员需要印制「缉票」,交给捕役、汛兵去抓人。但是,抓人的捕役和被抓的强盗经常是熟人,有时候还一起分赃,所以,抓不到人也是常有的事,平日里还是靠轻罪被告和普通证人混绩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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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县志》中所载的清代缉票格式

一般而言,还没有进入开庭阶段的轻罪犯人和证人们都会被关押进班房。

班房最初本来是三班衙役休息的地方,因为衙役们总把各种人押进班房,久而久之莫名其妙得就变成了拘留所。除了班房,衙役们还有大小名目不同的其他关押场所,如卡子、驿铺、仓库、官屋、寺庙等等,严格说来都属于正式法律之外的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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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清代驿站渐废,便成了往来衙役关押犯人、证人和各类不相干人之处。图中为高邮孟城驿

这些非法拘禁的场所不光用来关押刑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还能拿来关押欠税抗粮的人:

顺治十六年,江宁巡抚朱国治因为苏州、松江、常州和镇江抗税之人太多,造册缉捕绅士一万三千五百人,衙役二百四十人。因为牵连人数过多,只能分别关押,补完欠粮的羁押在玄妙观、承天寺,补了一半的人关押在驿铺中,完全没有补缴之人则关在监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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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寺庙作为囚禁场所并非仅出现在诸如《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之类的武侠小说里,在现实中也确有其事。如苏州最有名的道观玄妙观,在清初也一度充任羁押场所

这些私禁场所常常不见天日,缺衣少食,又没有法律的监管,关在其中的人常常是「死而后已」。道光年间,据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揭露,四川省每年都要一两千人死在各类「卡子」之中。

尤其是女性证人和囚犯,除了生命危险外,还面临着被奸污的威胁。嘉庆十年,广东巡抚百龄上奏称,广东南海、番禺两县的官员,听任衙役们私设班馆多处,滥押人犯,其中如同黑监狱一般,衙役们将各案女犯交「官媒」收管,设立「女馆」,逼令卖奸。

《聊斋志异》中有一则名为《伍秋月》。女鬼伍秋月被冥间差役捉去后关在班房之中,两衙役调戏秋月,并嘲笑道「既为罪犯,尚守贞耶?」虽是写鬼,却是人间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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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斋志异》中女鬼伍秋月被鬼差抓走

入狱存活指南

相比于被拘押在班房、仓库、驿站数目庞大的轻罪犯人和证人们,能够进入监狱的犯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算是「幸运」的了。因为,此刻的你已经难得的处于国家机关的控制下,享受法律的「保护」了。

清代的牢狱类似于今天的看守所,是关押未审结犯人的场所。清代牢狱一般设置在县衙的正西面,有独立的院墙和门户,里面有狱神庙和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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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平遥的监狱

一般来说,清代的州县的监狱分为重监和轻监两种。有些州县区分更细,分为软监、外监、里监和暗监。软监关押重案当中的从轻处罚之人、追赃未完成和拟判为徒刑的人,外监则关押着流刑犯人,人命案件中的窝逃犯人,未审结的盗窃案件。这两层监狱由狱卒直接掌管。

更靠里的是里监和暗监,关押着罪行更严重的人。里监也叫重监,关押等待处决或复核的杀人犯。最深邃的地方,叫做暗监,也叫黑狱,里面关押着历年缓决的强盗和将要判处死刑的强盗。狱卒不直接管理这些犯人,而是从两监的犯人中挑选犯人充作五长,也就是通过牢头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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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躲猫猫」并非仅仅存在于当代中国,利用牢头狱霸管理监狱的做法历史悠久

为了保护犯人和嫌犯的生命安全,杜绝狱卒虐待犯人、贪赃枉法,《大清律例》中规定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凌虐、殴伤囚犯、克扣囚徒衣粮等行为,都要受到处罚。然而,如果在法律框架内虐待犯人,法律挑不出一点刺来,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文人方苞曾被关入刑部大牢,写出了《狱中杂记》一文。受到拷打时,同他一起上刑的人有三个,第一个人交了三十两银子,打伤了骨头,养了一个多月;第二个人则向狱卒行贿了六十两,只有皮肉伤,养了十多天;第三个人交了九十两银子,当晚就活蹦乱跳、行动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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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苞画像

这尚且是康熙年间的中央刑部监狱。那么,远离中央的地方监狱,吏治渐坏的清代晚期的监狱,又会是如何模样呢?

清晚期韩兆蕃关于浙江钱塘的《考查监狱记》中写道,狱中行贿的相关套餐产品五花八门,有全包(花钱买通全部人员)、两头包(买内不买外,买上不买下)、撞现钟(每次都掏钱现贿赂狱卒)、一头沉(贿赂狱卒少受皮肉之苦)等等。根据不同经济实力,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套餐。

如果不贿赂狱卒,又会发生什么呢?

方苞也问过这个问题:家贫之人,即便殴打虐待,也榨不出什么油水,有必要如此大动干戈么?胥吏回答,这是为了杀鸡儆猴。而且,没交钱打的重,交了钱的客户才能满意,觉得这钱花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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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监狱里最惨的人是穷人。不光用刑的时候都得「按规矩来」,狱卒们也会变着法子欺负这些穷鬼,不为真相和正义,就是图个乐。

狱卒们会将犯人辫子系在便桶上,使其怀抱便桶,让秽气冲入犯人口鼻;还有将两手大拇指系在梁上,让犯人双脚离地;还有用烟熏犯人的口鼻,使之难以忍受。

但如果钱给够了,在监狱中也能过的「美得很」。

《官场现形记》的作者李伯元,还曾撰有另一部书《活地狱》。其中的衙役头子对犯人说:

你想舒服却也容易,里边屋里,有高铺有桌子,要吃什么有什么,但先花五十吊,方许进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链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铺;要高铺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鸦片烟,你自己带来也好,我们代办也好,开一回灯,五吊。如果天天开,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余吃菜吃饭,都有价钱,长包也好,吃一顿算一顿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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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谴责小说《活地狱》

当然,还有人不用出钱也能过得开心,那就是牢头狱霸。

《清稗类钞》记载,同治年间,山东人张某因在斗殴时失手将人打死,被判决为绞监候,关在刑部大牢十多年,逐渐混出了名目,做起了兼职,充作牢头。

在狱中,张某每年盘剥欺诈犯人可得白银数千两,又将这些钱财交给妻子放高利贷。光绪元年,张某大赦出狱,发现家中已经颇为富裕。张某在监外谋生远远不如做牢头轻松安逸,于是,在某次坊间发生命案后,张某主动找关系,将自己加入从犯名单,如愿再次进入刑部大牢。

光绪皇帝大婚后,朝廷大赦。同监犯人重金贿赂狱卒,让张某出狱,自己好也当当牢头。坐牢数十年的张某终于离开大牢,临出狱还伤心叹道:「吾遂不得復居此耶。」仿佛离开的是江南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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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监狱里,有钱的、有力的、胆肥的,总能找到自己的活路。至于没钱没势的普通人,就是另一回事了。方苞在《狱中杂记》回忆,因为狱中不透风、吃喝拉撒都在一处,春天一来,总会爆发瘟疫,每天死亡多至十人。而这些人,大部分都只是无钱无势,犯了小罪的普通人和完全清白的证人。

随着帝国主义打上门来,这种被人诟病的黑暗监狱,遂成为大清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污点。

模范监狱是怎样建成的

1804年,离马戛尔尼使团访问乾隆盛世下的大清国才过去十年,一部名为《中国酷刑》的插图书就已在英国出版刊行。书中的前文部分,仍残留着启蒙思想家对东方开明专制的浪漫想象,但到了正文部分,就几乎只剩下虐待狂式的细致描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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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打交道越多,大清司法制度给洋人留下的印象就越黑暗,越恐怖,更不用说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虐杀英法外交使团的大案,成为火烧圆明园的诱因之一。

「治外法权」于是成为所有中外不平等条约中的必要环节,而要废除治外法权,唯一的可能就是改革司法,与现代文明接轨,获得国际承认。

庚子惨败之后,天朝上国的嘴脸终于彻底绷不住了,清末新政于是展开,司法改革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早在1901年,大清国已经开始筹备监狱改革。法部郎中韩兆蕃在浙江钱塘县的调研,正是为了服务大清国新式监狱建设。

1907年,法部改良监狱、提高了监狱官员的待遇;1909年,《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颁布,规定了新的刑法原则、缓行和假释制度;1910年,日本监狱学专家小河磁次郎起草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完成。同期,各省法政学堂纷纷设立典狱科,培养新的监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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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新刑律》总则篇

软件筹备了,监狱的硬件条件也要能跟得上才行。

1905年,在张之洞的监督下,湖北模范监狱建成,迅速实现西方一流监狱的文明标准。各监房都安装了电灯,有专门的救火器具,还装了自来水。各监设有劳动工厂,对年幼囚犯教以小学课程,犯人生病由医官及时诊治……不要说地狱一般的旧式监狱,这甚至比当时许多普通人的住处都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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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新式监狱中的犯人需要劳动以赚取口粮和工钱

1909年,清廷再三催促各省建立新式监狱,但是,此时的清廷已经陷入财政危机,逐渐丧失地方控制力。直到1910年,京师模范监狱开始修建,到建成之日,已经没有什么大清国了。

有了专业的人员、设备和法律,民国的监狱应当比大清国的高上一筹。然而1920年代,社会学家严景耀在深入北平的监狱调查时却发现,酷刑依是狱中常态,「非刑种类,不胜枚举」。还有狱吏对犯人说:「我们只有错办的,没有错放的,是铁也要把你磨亮了,何况你是皮肉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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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燕京大学的社会学家严景耀是我国犯罪学的创始人

时至今日,我们依旧是皮肉做的。不过,至少被冤枉入狱的人,可以在法院洗清冤枉后健康走出来,甚至还能拿到一笔赔偿。

参考文献:

[1]《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那思陆,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2003年,法律出版社。

[3]《晚明官箴研究》,唐百成,山东师范大学。

[4]《论清末新政时期的监狱制度改革——以新式模范监狱为中心》,蔡永明,《厦门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5]《从犯罪学先驱到民主斗士——严景耀研究》,陈策,2013年,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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