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經常性的行政懲處實施案例

清朝末年,經常性的行政懲處實施較多,懲處了很多犯罪官員。根據《清實錄》的記載初步統計,從光緒元年(1875年)到清帝退位,有姓名可查的被地方大員參劫革職的文職官員至少有5984人次。

1875年至1895年,因吸食鴉片而革職者59人。在《德宗景皇帝實錄》中記載的對官員的處分案例就不勝枚舉。光緒初年,禮部尚書恩承、都察院左都御史童華由於到四川調查李宗羲辦案情形時,“未能屏絕供應,致有失察家人需索情事”,被處以“革職留任”。光緒初年發生的四川東鄉案,孫定揚、李有恆斬立決;雷玉春等革職,被處革職的宮員不僅有知縣、知府,還有巡撫、總督。

清朝末年,經常性的行政懲處實施案例

1883年,“以庸劣不職,降甘肅補用知府歐陽振先為通判。革前署甘肅奇臺縣知縣朱開懋(Mao)職。以招搖鑽營,革新疆委員山東題奏知府陳琛職,永不敘用。”[ 《德宗景皇帝實錄》卷163。]

此外,還有“因雲南報銷一案,司員書吏,收受津貼銀兩,情節較重,降旨將失察之戶部堂官,及工部堂司各官雲南督撫,交部分別議處”[ 《德宗景皇帝實錄》卷165。]。戶部尚書景廉、前戶部左侍郎王文韶、前任雲貴總督劉長佑、雲南巡撫杜瑞聯、工部尚書翁同和等等高官大吏由於雲南報銷案失職、瀆職等行為,分別給予降級、罰俸等處罰。

在《德宗景皇帝實錄》中,關於這方面的懲處記載,是非常多的。可見,光緒朝時期的文官懲戒制度,有比較多的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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