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夕大火,多人被追責!

1938年10月,廣州、武漢相繼淪陷,日軍逼近長沙,國民政府決定實施火焚長沙城的焦土政策。湖南省政府因此制訂了"焚城計劃"並組建了“破壞長沙指揮部”,該計劃明確要求:棄守前需將長沙市建築和物資全部焚壞,不資敵用。相關機構準備了引火材料等,並將放火地點選定在長沙地理位置最高的天心閣。

1938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長沙南門口外的傷兵醫院突然意外起火,相關部門未將意外起火快速撲滅。不到一刻鐘,南門又有多處起火,城內人員以為是信號,紛紛點火,火勢蔓延,頓時長沙成了人間煉獄。最後全城90%以上的房屋被燒燬,直接死於火災的有30000餘人。12日所發的電報代日韻母是“文”,大火又發生在夜裡(夕),所以稱呼此次大火為“文夕大火”。

國民政府最終處罰:1.長沙警備司令酆悌(破壞長沙指揮部總負責人),警備二團團長徐昆(破壞長沙指揮部總指揮)、湖南省會警察局長文重孚於1938年11月20日被執行槍決;2.湖南省政府主席張治中等軍政官員被革職留任等處分。

雖然焦土政策的決策人蔣介石未受處罰,但事故直接責任人被及時處罰。善後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民憤,挽回了民心,為後來的長沙保衛戰打下了一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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