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O”逢脸造戏,娱乐生意与隐私危机

30日,由于一个热搜,成为了很多追星女孩心碎的一天,帅上天的凡凡与一个女生十指相扣,又甜又酸的画面让很多人直呼“顶不住啊!”,但随着爆料的推进,很多人又基本经历了“早上:女孩好单纯,下午:吴亦凡好单纯,凌晨:我好单纯”的心路历程,羡慕,柠檬酸,心疼凡凡,烧脑剧情交织在一起,追星女孩太难了!

“ZAO”逢脸造戏,娱乐生意与隐私危机

不过,31日,一个APP的横空出世,似乎恰到时机地给广大追星族们的巨大安慰和福利,一夜之间,火遍社交网络。

在这款名叫“ZAO——逢脸造戏”的APP中,用户可以通过上传自己的照片,利用Al换脸技术,将影视剧里的演员换成自己的脸。在这里,你可以和平时触不可及的爱豆同台飙戏,做李现的女友,和新恒结衣牵手,体验甄嬛传的斗智斗勇,和小李子深情凝视……,这些,都不费吹灰之力。

好玩是好玩的,操作简单好上手,换脸逼真易上头,一时间,由于用户暴增,还造成了该应用服务器瘫痪,真是,想玩也玩不了呢。

但是,随后,这个APP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就被扒了出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真是老母猪那啥,一套又一套。

在原版用户协议里,提到: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之前,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对用户内容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修改与编辑(如将短视频中的人脸或者声音换成另一个人的人脸或者声音等)以及对修改前后的用户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著作权法》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及邻接权力。

仔细读了两遍,真厉害的,敢情用户换个脸,玩个游戏,任何隐私权利都不要了呗。

从这个条款里,我们至少能读出三四层意思:

1. 用户的肖像可以随意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指全球范围内的anyone,这个授权的拍版权完全取决于“ZAO“;

2. 用户的肖像可以被任意地修改和更换,并且可以进行再次网络传播;

3. 被二次加工后的肖像在传播过程中所得收益并不属于用户自己;

4. 这个授权是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而且,对于这种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这个应用即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也没有标黑加粗进行强调,而是在位于该电子合同的中部(第六条)显示,试问这是给谁看的呢?谁又能看到呢?

《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恐怕这样“霸道”的格式条款,效力方面经不住质疑吧。

二. 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

在这款应用的首页,自动出现了多部视频素材,如还珠格格、孝庄秘史、天下无贼等著名影视剧的片段,用户只需点击任意一个视频片段进行简单操作,短短几秒钟就可以将视频更改。很显然,会牵涉到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

根据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但在用户协议里,并没有看到该APP获得相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事实上确实没有得到授权的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恐怕该APP难逃其责。

三. 涉嫌过度甩锅给用户

在原用户协议里,提到:如果您把用户内容中的人脸换成您或者其他人的脸,您同意或确保肖像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此外,对用户违约责任也提到,若因您违反本协议和/或“ZAO“平台的其他规则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害的(含”ZAO“及其关联公司),您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ZAO“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您也应当一并赔偿。

这个条款同样很“无理“,要求用户提前取得被换脸明星的授权,确保他们同意对其本人、对其作品的更改,太搞笑了,要是我能联系到爱豆,还要到你这里来yy?

于此同时,这个应用非常“鸡贼“地把法律责任推给了用户,你没得到明星授权,到时候他们来维权,可和我一毛钱关系没有啊,毕竟,我们有一纸协议在先啊。

看见了没?保护自己可谓滴水不漏啊,让用户咧着嘴笑的同时,也悄悄地给我们戴上枷锁。

当然,这款应用背后的运营者在被抨击后,表现的相当冷静,不仅在网络三缄其口,默不表态,还花钱撤下了热搜。可是,虽然嘴上不说,但身体却很诚实,今天,该款APP悄悄地将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进行了修改,不光删除了“不可撤销、永久“扎眼的词句,还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标黑,真是有鼻子有眼。

调整后的协议对用户过度授权问题、用户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但对于著作权授权,与用户的责任约定等问题仍然无动于衷。

马克思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在诸多互联网产品的用户协议中,我们都能从角角旮旯的文字中嗅到资本的野心和降维打击,不论是小黄车约定的昂贵且遥远的仲裁机构,还是“ZAO”的诸多霸王条款,都是真实又隐蔽地薅取用户的合法权益,你我玩的忘乎所以,他吃的满嘴流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