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作出的決議未召開股東會議表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是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五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天津奧德律師事務所:18202233215 1832273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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