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的作出應以訴判一致為基本形態

行政訴訟以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但具體到行政裁判的作出,仍應以訴判一致為基本形態,原告訴訟請求決定了當事人雙方攻擊防禦的對象和法院的審理範圍,行政裁判應以原告訴訟請求為基礎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而不應有所偏離。如《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即法院確認無效判決的作出應以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為前提。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規定,對行政協議類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應該主動對超出訴請的問題進行裁判,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範圍予以裁判應有足夠的相反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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