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拒收起訴狀#—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知多少?

近日,備受關注的江歌母親江秋蓮以生命權糾紛為由起訴劉暖鑫(曾用名:劉鑫)一案,法院已經立案受理。因劉鑫拒收起訴狀,法院最後選擇公告送達。

#劉鑫拒收起訴狀#—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知多少?

為什麼要採取公告送達?我國民事訴訟對公告送達是如何規定的呢?且看筆者在本文為大家詳細介紹!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向法院申請立案時,需遞交起訴狀、證據材料等相關訴訟文書,法院在接受立案後需要將原告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等連同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一併向被告送達,被告在簽收後需要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訴訟文書,或者將訴訟文書用EMS郵寄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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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采用公告送達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公告送達。這裡的其他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等。

公告送達需要在哪裡公告,怎麼公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被告的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在刊登公告之前,原告需要向法院繳納公告費,一般公告起訴狀、傳票的費用為260元,公告判決書的費用是300元。公告費的收取跟公告的字數也有關係,如字數在200-300字加收50%,300-500字加收10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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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刊登公告後,多久視為送達?對此,根據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是否有住所,公告期限不一樣。

其中,若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一般是以戶籍地址是否在國內作為判斷依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的,視為送達;若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的,視為送達。

在江秋蓮訴劉暖鑫(曾用名:劉鑫)一案的公告中顯示"本公告刊登在2020年3月29日人民法院報一、四版中縫",也就是說公告期起算日從2020年3月29日起經過60日的,視為送達。

另外,上述公告中對舉證期限以及開庭時間也作出了說明,不管劉鑫是否出庭,都不影響案件的正常開庭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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