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四川攀枝花紀委監委發佈通報:攀煤(集團)公司花山煤礦機電運輸部部長張天雲隱瞞女兒從泰國曼谷返回國內的信息,受到免職處理。
事件還原
3月13日凌晨3時左右,攀煤(集團)公司花山煤礦機電運輸部部長張天雲,在其女兒張某從泰國曼谷返回國內時,駕駛私車將其接回西區家中,未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向社區報備。
3月13日張天雲正常到單位上班也未向單位報備。
3月13日17時,攀枝花公安局西區分局在摸排中發現張某當日從泰國曼谷返回西區的情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用專車將其轉至集中隔離醫學觀察點,並對相關接觸人員實施居家隔離觀察管控。
同日張天雲被要求居家隔離,其所在機運部其他6人也被要求隔離。
4月3日,張天雲受到免職處理。
處理意見
四川攀枝花紀委監委在通報中稱:張天雲不遵守紀律規矩,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隱瞞不報返攀人員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強化警示教育,以強問責促強擔當,決定給予張天雲免職處理。
幾點疑問
1、張天雲女兒張某從泰國曼谷返回國內,在哪個機場落地?機場防控防疫職責是否履行到位?
2、攀枝花當地對疫情期間歸國人員有無針對性隔離管控規定?具體是如何對接執行的?
3、張天雲駕駛私車將女兒接回西區家中,按照相關規定,該社區當時應處於封閉狀態。張天雲是如何進入小區的,為什麼沒有被相關人員要求檢查登記?
4、自3月13日問題查明以來,到4月3日張天雲受到免職處理,為何中間相隔20多天?
5、免職是一種什麼處分?
不瞭解張天雲所在單位性質如何界定,暫以其他相關規定做一類比: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並沒有“免職”一項。
該條例第四十八條有“免職”的說法,但對應的條件是: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因病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種情況。這裡的“免職”屬於正常工作變動,也不是一種處分。
我們再來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沒有“免職”一說。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設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這裡的“免職”也不是一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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