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快過期,又遇上疫情沒法到法院起訴怎麼辦?

作者 | 槐城律師 郭曉傑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很多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的債權人打算在年後起訴債務人,但是受疫情影響無法出門,導致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即使出了門,法院基於避免人群集聚的要求,暫時不能受理。


這種情況下債權是否就不再受法律保護?為了有效延續訴訟時效,槐城律師為您支兩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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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訴訟時效中止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由於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形,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各地為疫情防控,分別出臺不同的管控政策,但基本規定公共場所不得集體辦公,對出入住所進行嚴格管控。


如果由於管控政策確實導致債權人無法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對債權人來講,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確實屬於不可抗力,如果本次疫情引起的管控措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最後六個月,可以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債權快過期,又遇上疫情沒法到法院起訴怎麼辦?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最後六個月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訴訟時效自動延期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之日後六個月。


因此,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最後六個月的債權人大可不必慌張,只要提供當地的管控措施證明在此期間內無法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自動延期。


2

第二招: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權快過期,又遇上疫情沒法到法院起訴怎麼辦?


因此,只要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債權人以各種有效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即可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向法院起訴,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索債,同樣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為債權人重新爭取三年時間。


3

槐城律師建議

為避免因為疫情影響導致法院不予保護債權人債權的情形,結合實務經驗,槐城律師建議:


1、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注意保存當地的管控措施,以證明債權人因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到法院起訴,從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止;


2、疫情發生後,通過微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3、在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留下書面證據,注意對相關索債過程進行證據保留,比如錄音錄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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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律:


《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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