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決判項中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視為獨立的金錢債權

生效民事判決的第一判項為被執行人限期交樓,第二判項為被執行人支付逾期交樓違約金。此兩條的關係並不是本金判項和利息判項的關係,故不應將該違約金視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一般債務利息,而應視為獨立的金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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