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表怎麼填?

ly古井


一、債權申報表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XXX,擔任xx職務。

  申請債權金額:人民幣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或違約金xx元)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XX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相關義務,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未向申請人支付合同款,其已構成嚴重違約。

  截至目前,被申請人欠付貨款等共計xx元。本債權沒有財產擔保,不屬於連帶債權。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相關規定申報債權。

  申報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二、債權申報的材料

  1、債權申報書

  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範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

  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複印或出具書面說明;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債權申報的期限和範圍

  1、申報期限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主義。其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故債權人收到通知的當日或者公告發布的當日,不計算在申報債權的期間內。

  2、申報範圍

  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均為可申報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對於在破產案件受理時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債權的申報問題,現行破產法無規定。按照法理,應為可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在所為之清償範圍內申報債權。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關於企業債權申報表怎麼填的有關內容,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債權申請表要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債權的金額,寫明事實與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債權申報有期限的限制,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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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人申報表的填寫主要是以下需要注意的點:

 一、債權申報表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XXX,擔任xx職務。

  申請債權金額:人民幣xx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或違約金xx元)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XX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相關義務,但被申請人至今一直未向申請人支付合同款,其已構成嚴重違約。

  截至目前,被申請人欠付貨款等共計xx元。本債權沒有財產擔保,不屬於連帶債權。現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相關規定申報債權。

  申報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企業債權申報表怎麼填

  二、債權申報的材料

  1、債權申報書

  寫明債權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申請抵銷、是否為連帶債權等。債權人為擔保人的,寫明擔保成立的時間、擔保的方式、被擔保的主債權情況、被擔保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範圍、擔保期間、財產擔保的擔保物情況、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債權人為連帶債務人的,寫明連帶債務發生的時間、原因、金額、代替債務人清償的情況等;對破產企業擁有多筆債權的,逐筆申報。

  2、債權證據材料

  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複印或出具書面說明;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 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債權申報的期限和範圍

  1、申報期限

  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主義。其法定期限為:收到法院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其債權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故債權人收到通知的當日或者公告發布的當日,不計算在申報債權的期間內。

  2、申報範圍

  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對債務人的債權,均為可申報的債權。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對於在破產案件受理時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債權的申報問題,現行破產法無規定。按照法理,應為可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在所為之清償範圍內申報債權。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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